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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0-12-28
【实施时间】 198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2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2000修正)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四章 军官的交流和回避
  第五章 军官的奖励和处分
  第六章 军官的待遇
  第七章 军官退出现役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设一支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现役军官队伍,以利于人民解放军完成国家赋予的任务,制定本法。
  
  第二条 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以下简称军官)是被任命为排级以上职务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并被授予相应军衔的现役军人。
  
  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装备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
  
  第三条 军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组成部分。
  
  军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在社会生活中享有与其职责相应的地位和荣誉。
  
  国家依法保障军官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军官的选拔和使用,坚持任人唯贤、德才兼备、注重实绩、适时交流的原则,实行民主监督,尊重群众公论。
  
  第五条 国家按照优待现役军人的原则,确定军官的各种待遇。
  
  第六条 军官符合本法规定的退出现役条件的,应当退出现役。
  
  第七条 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全军的军官管理工作,团级以上单位的政治机关主管本单位的军官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军官的基本条件、来源和培训
  
  第八条 军官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忠于中国共产党,有坚定的革命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自觉献身国防事业;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军队的规章、制度,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具有胜任本职工作所必需的理论、政策水平,现代军事、科学文化、专业知识,组织、指挥能力,经过院校培训并取得相应学历,身体健康;
  
  (四)爱护士兵,以身作则,公道正派,廉洁奉公,艰苦奋斗,不怕牺牲。
  
  第九条 军官的来源:
  
  (一)选拔优秀士兵和普通中学毕业生入军队院校学习毕业;
  
  (二)接收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
  
  (三)由文职干部改任;
  
  (四)招收军队以外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士兵、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非军事部门的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十条 人民解放军实行经院校培训提拔军官的制度。
  
  军事、政治、后勤、装备军官每晋升一级指挥职务,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或者其他训练机构培训。担任营级以下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初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团级和师级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中级指挥院校培训;担任军级以上指挥职务的军官,应当经过高级指挥院校培训。
  
  在机关任职的军官应当经过相应的院校培训。
  
  专业技术军官每晋升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应当经过与其所从事专业相应的院校培训;院校培训不能满足需要时,应当通过其他方式,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任务。
  
  第三章 军官的考核和职务任免
  
  第十一条 各级首长和政治机关应当按照分工对所属军官进行考核。
  
  考核军官,应当实行领导和群众相结合,根据军官的基本条件和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军官考核标准、程序、方法,以工作实绩为主,全面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等次,并作为任免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考核结果应当告知本人。
  
  任免军官职务,应当先经考核;未经考核不得任免。
  
  第十二条 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
  
  (一)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至正师职军官职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任免;
  
  (二)副师职(正旅职)、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总参谋长、总政治部主任、总后勤部部长和政治委员、总装备部部长和政治委员、大军区及军兵种或者相当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团职(副旅职)军官职务由副大军区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三)副团职、正营职军官职务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集团军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军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独立师的正营职军官职务由独立师的正职首长任免;
  
  (四)副营职以下军官职务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由师(旅)或者其他有任免权的师(旅)级单位的正职首长任免。
  
  前款所列军官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在执行作战、抢险救灾等紧急任务时,上级首长有权暂时免去违抗命令、不履行职责或者不称职的所属军官的职务,并可以临时指派其他军人代理;因其他原因,军官职务出现空缺时,上级首长也可以临时指派军人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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