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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二号]
【颁布时间】 2000-12-28
【实施时间】 2000-12-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2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引渡法

[接上页]

  在对被引渡人追究刑事责任时,司法机关应当受所作出的承诺的约束。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负责接收外国准予引渡的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对于其他部门提出引渡请求的,公安机关在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后,应当及时转交提出引渡请求的部门;也可以会同有关部门共同接收被引渡人以及与案件有关的财物。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根据本法规定是否引渡由国务院决定的,国务院在必要时,得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决定。
  
  第五十三条 请求国提出请求后撤销、放弃引渡请求,或者提出引渡请求错误,给被请求引渡人造成损害,被请求引渡人提出赔偿的,应当向请求国提出。
  
  第五十四条 办理引渡案件产生的费用,依照请求国和被请求国共同参加、签订的引渡条约或者协议办理。
  
  第五十五条 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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