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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发文字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九号]
【颁布时间】 2000-10-31
【实施时间】 1991-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归侨侨眷权益保护法(2000修正)

[接上页]

  第二十四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致使归侨、侨眷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应当责令改正或者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害归侨、侨眷的合法权益,造成归侨、侨眷财产损失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非法占用安置归侨的农场、林场合法使用的土地,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第十三条规定,非法侵占归侨、侨眷在国内私有房屋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退还;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停发、扣发、侵占或者挪用出境定居的归侨、侨眷的离休金、退休金、退职金、养老金的,有关单位或者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补发,并依法给予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国务院根据本法制定实施办法。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和国务院的实施办法,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 本法自1991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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