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0-07-08
【实施时间】 1993-09-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0修正)

[接上页]

  (四)限期使用的产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五)使用不当,容易造成产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产品,应当有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
  
  裸装的食品和其他根据产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产品,可以不附加产品标识。
  
  第二十八条 易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蚀性、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以及储运中不能倒置和其他有特殊要求的产品,其包装质量必须符合相应要求,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作出警示标志或者中文警示说明,标明储运注意事项。
  
  第二十九条 生产者不得生产国家明令淘汰的产品。
  
  第三十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一条 生产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二节 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销售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第三十四条 销售者应当采取措施,保持销售产品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 销售者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产品和失效、变质的产品。
  
  第三十六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的标识应当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第三十七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产地,不得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
  
  第三十八条 销售者不得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第三十九条 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条 售出的产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销售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退货;给购买产品的消费者造成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
  
  (一)不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而事先未作说明的;
  
  (二)不符合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的;
  
  (三)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销售者未按照第一款规定给予修理、更换、退货或者赔偿损失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以下简称他人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
  
  (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
  
  (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第四十二条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售者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生产者也不能指明缺陷产品的供货者的,销售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四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侵害人应当赔偿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造成残疾的,还应当支付残疾者生活自助具费、生活补助费、残疾赔偿金以及由其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由死者生前扶养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费等费用。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