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2000-04-29
【实施时间】 200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