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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9.关于规范澳门司法体制的第17/92/M号法令、第18/92/M号法令、第55/92/M号法令、第45/96/M号法令、第28/97/M号法令、第8/98/M号法令和第10/99/M号法令; 10.关于澄清《澳门公共行政人员通则》第13条第1款规定之适用范围的第5/93/M号法令; 11.关于对葡萄牙总统授予澳门法院终审权及专属审判权之声明之相关问题作出解释的第20/99/M号法令; 12.《立法会章程》--第1/93/M号立法会决议。 附件二 1.关于规范澳门水域公产制度的第6/86/M号法律; 2.关于确定向葡萄牙共和国招聘前来澳门执行职务人员章程的第60/92/M号法令和第37/95/M号法令; 3.关于核准发出澳门居民身份证之新制度的第19/99/M号法令。 附件三 澳门原有法律中下列法律、法令的部分条款抵触《基本法》,不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 1.《核准土地法》(第6/80/M号法律)中有关出售土地以及对不动产所有权享有权利能力的葡萄牙公法人有权取得对土地占有或使用的特别准照的条款; 2.《选民登记》(第10/88/M号法律)第18条第5款; 3.《市政区法律制度》(第24/88/M号法律)中体现市政机构具有政权性质的条款; 4.关于视听广播法律制度的第8/89/M号法律第59条第1款和第60条第1款; 5.《反贪污暨反行政违法性高级专员公署》(第11/90/M号法律)第2条、第17条和第41条; 6.第1/96/M号法律对《澳门立法会选举制度》的修改; 7.关于订定本地区总预算及公共会计表的编制与执行、管理及业务账目的编制以及澳门公共行政领域财务活动的稽查规则的第41/83/M号法令第10条第1款、第21条第2款; 8.关于为儿童、青年、老人、残疾人士或一般居民开展社会援助活动的社会设施应遵守的一般条件的第90/88/M号法令第30条; 9.关于将贩卖及使用麻醉品视为刑事行为以及提倡反吸毒措施的第5/91/M号法令第38条、第42条适用葡萄牙引渡法律的规定; 10.关于修改建立保安部队方面规定的第19/92/M号法令第1条; 11.《道路法典》(第16/93/M号法令)第50条第1款D项; 12.关于重组行政暨公职司组织架构的第23/94/M号法令第14条A项为葡萄牙共和国选举和选民登记提供技术辅助的规定; 13.关于重组水警稽查队组织架构的第2/95/M号法令第44条“纪念日”的规定; 14.关于重组治安警察厅组织架构的第3/95/M号法令第69条“纪念日”的规定; 15.关于重组消防队组织架构的第4/95/M号法令第41条“纪念日”的规定; 16.关于核准澳门港务局组织法规的第15/95/M号法令第19条第5款; 17.关于调整《澳门公共行政工作人员通则》附表的第17/95/M号法令附表五、六关于“军职人员”的规定; 18.关于修改入境、逗留及在澳门定居的一般制度的第55/95/M号法令第5条第2款B项。 附件四 采用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律的澳门原有法律中的名称或词句在解释或适用时一般须遵循以下替换原则: 1.任何提及“葡萄牙”、“葡国”、“葡国政府”、“共和国”、“共和国总统”、“共和国政府”、“政府部长”等相类似名称或词句的条款,如该条款内容涉及《基本法》所规定的中央管理的事务和中央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的关系,则该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中国、中央或国家其它主管机关,其它情况下应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政府。 2.任何“澳门”、“澳门地区”、“本地区”、“澳门法区”等名称应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任何有关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域的表述应依照国务院颁布的澳门特别行政区区域图作出相应解释后适用。 3.任何“澳门法区法院”、“普通管辖法院”、“平政院”、“高等法院”及“检察官公署”等名称或词句应相应地解释为澳门特别行政区法院、初级法院、行政法院、中级法院及检察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