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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阿署发[2008]83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96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加快巴彦浩特城镇建设的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四)加大住房公积金对房地产开发的支持力度。住房公积金缴交比例由目前的12%上调至15%;下调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利率分别下调0.27个百分点;购买自住普通住房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最低首付比例调整至15%;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买房的,按购房价款的85%予以放贷;允许购房人用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住房公积金购买自住住房。
  
  (五)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全盟大中型企业在巴彦浩特建立办公和生活区。充分发挥巴彦浩特的中心城市作用,研究制定优惠政策,鼓励大中型企业参与我盟城镇建设,积极引导大中型企业将行政办公区和生活居住区集中建设在盟府巴彦浩特,并形成地方扶持的长效机制,为企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环境。
  
  (六)加强舆论引导和宣传工作。正确引导市场心理预期,把握舆论导向,利用新闻媒体全面、客观地报道房地产市场情况及相关政策措施。鼓励、引导群众卖旧买新、卖小买大,以及量力而行,先租后买,梯级消费、理性消费,逐步改善居住条件。
  
  四、以政府拆迁为主导,加快旧城区改造步伐
  
  要严格按国家和自治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被拆迁户的宣传、动员和安置工作。从2009年开始,对危旧平房和城中村、城边村平房改造项目,加大各级人民政府拆迁工作力度,由各级政府安排适当的拆迁资金,组织专人进行拆迁,彻底改变过去由开发商主导拆迁而影响城区改造和拆迁的不利局面。拆迁安置实行货币补偿和实物安置相结合,积极鼓励货币补偿方式,被拆迁人以补偿的货币购买商品住房或二手房的,仅对其差额部分征收契税。对购买商品住房、二手房作为拆迁安置房的,等面积部分免征买方契税。
  
  五、以城投公司为平台,提高投融资运营实效
  
  (一)加大融资力度,为经营城市拓宽资金渠道。一是通过出让储备用地来筹措城市建设资金,同时,从土地收益中安排部分资金,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土地收购储备工作,实现资金的良性循环;二是调配充实城投公司资产。核减不良资产,增注可供抵押贷的有效资产,实现公司资产的逐步壮大;三是做好特许经营项目,通过拍卖广告经营权、街、路命名权等途径,多渠道筹集城市建设资金。
  
  (二)实现多元化经营,拓展经营领域。一是城投公司要做为经营主体参与城市建设,将经营性用地做为资本投入市场,通过合作开发或自主经营的方式进一步提高融资水平;二是积极发挥政府平台优势,适时开展贷款担保业务和中、小企业小额贷款业务,不断拓展经营领域;三是加强与各旗区公司和相关企业的联系与合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担保与互助,发挥企业联合的优势,实现打包融资,做大项目;四是积极寻求与各金融机构的合作、拓宽融资渠道,争取银行贷款,探索发行债券筹措建设资金的路子。
  
  六、切实加强对城市建设的组织领导
  
  城市建设是各级人民政府的一项重要职能,要围绕城市发展目标,切实抓好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改善投资和人居环境。要把城市作为最大的国有资产来经营,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各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城市建设管理的指导和监督。要加强配合,建立有效的联席会议机制,不断提高盟府巴彦浩特的城市建设和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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