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发文字号】 主席令[第十六号]
【颁布时间】 1999-04-29
【实施时间】 1999-10-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89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十六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1999年4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
  1999年4月29日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四章 行政复议受理
  第五章 行政复议决定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三条 依照本法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行政机关是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具体办理行政复议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三)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四)处理或者转送对本法第七条所列有关规定的审查申请;
  
  (五)对行政机关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六)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第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第二章 行政复议范围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三)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变更、中止、撤销的决定不服的;
  
  (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者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执照、资质证、资格证等证书,或者申请行政机关审批、登记有关事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九)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十)申请行政机关依法发放抚恤金、社会保险金或者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放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第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所依据的下列规定不合法,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一)国务院部门的规定;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的规定;
  
  (三)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
  
  前款所列规定不含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第八条 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行政复议申请
  
  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