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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努力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客运市场实际情况,继续加强出租汽车市场总量调控,确保我市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保障客运市场经济形势良好稳定。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在站前广场、天津街、重庆路、北京路、珲春街等人员聚集场所增设出租汽车乘降点,积极为出租车司机提供更为宽松的运营环境。 (三)进一步发挥出租汽车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协会职能,建立政府、企业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沟通平台,切实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 (四)出租汽车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杜绝只收费不管理、只管理不服务的行为,为从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