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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吉市政办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0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进一步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五、努力为出租汽车从业人员营造良好的经营环境
  
  (一)结合我市经济发展和客运市场实际情况,继续加强出租汽车市场总量调控,确保我市出租汽车总量控制在规定指标范围内,保障客运市场经济形势良好稳定。
  
  (二)市公安交警部门,要在站前广场、天津街、重庆路、北京路、珲春街等人员聚集场所增设出租汽车乘降点,积极为出租车司机提供更为宽松的运营环境。
  
  (三)进一步发挥出租汽车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强化协会职能,建立政府、企业和出租汽车从业人员的沟通平台,切实解决行业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推进行业管理工作不断规范和完善。
  
  (四)出租汽车企业要增强社会责任感,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完善管理机制,加强企业文化建设,杜绝只收费不管理、只管理不服务的行为,为从业人员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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