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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鲁价费函[2008]89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15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物价局关于继续执行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复函

省司法厅:
  
  你厅《关于继续执行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临时收费标准的函》(鲁司〔2008〕117号)收悉。现函复如下:
  
  经研究,同意我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继续执行《关于山东省司法鉴定业务收费临时标准的批复》(鲁价费发〔2006〕139号)的有关规定,有效期至2009年12月31日。其间,国家对司法鉴定收费有新规定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此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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