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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
【发文字号】 闽地税发[2008]279号
【颁布时间】 2008-12-30
【实施时间】 2008-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17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县(区)地税局,省、各设区市地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泉州、漳州市地税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税局征收分局(不发厦门):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国家外汇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提交税务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8﹞64号)遵照执行。现根据我省地税具体实际,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各地要进一步重视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工作,以此作为加强非居民税源监管的重要手段。县(区)局以上机关要明确售付汇凭证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责任人,强化与国税、外汇管理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定期交换信息。在管理中遇到问题,要及时主动与上述部门沟通协调,并视情向省局(涉外税收管理处)反馈。
  
  二、各主管地税机关要本着事前便利、事后严管的原则,一方面要加强对付汇企业代扣代缴工作的监管,对征免税进行严格把关,防止税收流失;另一方面要做好税收服务,主动对付汇企业进行相关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在受理提交税务证明手续时要尽可能提供便利,提高工作效率。
  
  三、抓紧做好实施准备工作。省局对外服务网站提供《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下载服务,请各主管税务机关宣传告知付汇申请人,并根据需要印制《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申请表》放置在办税服务厅以提供给付汇人取用;各地按新规格刻制专用章,并由设区市局汇总向同级外汇管理部门及时备案。
  
  
二OO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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