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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温州市政府性债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府性债务管理,规范政府性债务行为,切实防范和化解政府性债务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津、法规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通知》(浙政发〔2005〕5号)、《浙江省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实施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6〕6号)精神,并根据当前宏观政策调整和增收节支工作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性债务,是指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向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借款、申请国债转贷资金、上级财政借款等,或者市政府所属单位(含政府设立的各类投融资机构,以下简称单位)以所拥有的资产或权益为抵押申请贷款、发行债券等形成的债务,以及通过政府担保、承诺还款等融资形成的或有债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温州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举借、使用、偿还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发改、财政、审计等部门按照“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工合作、各司其职”的原则,共同做好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 市发改部门负责研究提出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盘子,负责对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的建设规模、筹资渠道、成本收益和偿债资金来源等作出评审论证,重大项目应通过社会听证、公示等形式;市财政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归口管理;市审计部门负责市本级政府性债务的审计监督。 第五条 举借政府性债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适度举债、讲求效益、加强管理、防范风险”的原则; (二)“权、责、利”和“借、用、还”相统一的原则; (三)“债务规模与本市国民经济发展和政府财力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 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应当是事关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所急需,但暂时存在资金缺口的城市交通、市政工程、环境整治、生态建设、城市水利、社会事业等公共基础设施和公益事业项目。 政府性债务资金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和竞争性项目建设。 第七条 按照“谁举债,谁偿还”的原则确定偿债责任单位,落实偿债资金来源。没有还债保障的项目不能负债建设。 第八条 除按有关规定为使用外国政府贷款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外,市政府及所属部门、单位不得作为政府性债务的担保人,也不得为其他经济组织担保。 第二章 政府性债务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九条 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收支计划管理,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未列入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的政府性负债建设项目,不得进行项目招投标和开工建设。 市财政部门根据市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债务收支规模,具体负责审核、细化市级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 政府性债务规模应当与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和可支配财力相适应,政府投融资公司、部门和单位的负债规模应当与其偿债能力相适应。 第十条 市本级政府性债务项目的资金来源需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发改部门批准立项;举借政府性债务的部门和单位(以下简称债务责任主体),应将批准立项项目的政府性债务编入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 第十一条 债务责任主体举借或偿还政府性债务的,需按市财政部门要求,在每年10月底前,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收支计划,由主管部门汇总后报市财政部门;无主管部门的,直接报送市财政部门。 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包括举借、偿还政府性债务计划和债务余额变动情况,按项目、债务类型反映举借和偿还政府性债务的情况,按债务类型反映偿还债务的资金来源、逾期债务处理等内容及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债务责任主体申请举借政府性债务计划时,应当向市财政部门提供下列资料: (一)举借政府性债务申请报告书,并应载明项目名称、内容,举借债务数额、期限、利率,项目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偿还债务资金来源,偿债资金来源责任人、偿债行政责任人、偿债监督行政责任人及最终债务人,对财政预算的影响,防范和化解债务风险的能力等事项; (二)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财务报表; (四)现有债务明细表; (五)按国家规定或财政部门认为应当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市财政部门应在每年12月底前完成下年度政府性债务收支计划草案细化工作,并报市政府审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