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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市政府各委办局: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已经市三届人民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工作规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玉林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以下简称政府常务会议)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促进政府依法决策、科学决策、民主决策,根据《玉林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副市长和市人民政府秘书长组成。 第三条 政府常务会议由市长召集和主持。必要时,市长可委托常务副市长召集并主持。 第四条 政府常务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市委重要指示、决定的实施意见和落实措施。 (二)制定涉及到群众利益或对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三)需要报告上级行政机关、市委、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的重大决定事项。 (四)制定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战略、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 (五)年度财政收支预决算方案、重大财政资金安排。 (六) 决定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和国有资产处置的重大事项。 (七)制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 (八)产业政策、区域布局的制定和调整。 (九)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措施的采取。 (十)土地管理、交通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学教育、文化卫生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十一)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园区管委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请示的重要事项。 (十二)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园区管委、各部门及专项工作的考核事项。 (十三)讨论决定市人民政府各类表彰奖励事项。 (十四)依法讨论批准对监察对象的行政处分决定。 (十五)讨论决定以市人民政府名义举办的重大活动。 (十六)其他涉及基础性、战略性、全局性的重大决定事项。 第五条 政府常务会议须半数以上组成人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六条 会议议题在报送市政府审定前,应由主办单位会同有关部门按相关规定,完成以下征求意见、咨询论证工作: (一)按议题涉及范围,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的意见。其中,涉及增加财政支出或者新增支出项目的,应当征求市财政部门的意见;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应当征求市机构编制部门的意见。 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间意见分歧较大的,应在议题上会前,由分管副市长、秘书长或委托协管副秘书长召开会议进行协调,协调一致后方可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二)涉及城市规划、城市交通、生态环境保护、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公共服务价格调整等关系市民切身利益的议题,应按照有关规定,通过中国·玉林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或组织召开听证会,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和市民的意见。 (三)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产业发展、重大改革举措、重要资源配置和政府重大建设项目等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议题,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四)涉及法律问题的议题,应由市法制办进行法律审查,并出具书面意见。 第七条 会议议题在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前,主办单位应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以下简称政府办公室)要求,报送会议审议的文本等有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提请审议的正式文本,如请示、报告以及代拟的市政府议案、规范性文件草案、决定等。 (二)议题有关情况的说明。说明应包括必要性和制定的经过;议题主要内容;主要法律政策依据、合理性和可行性;拟出台的措施对经济、社会可能产生影响的评估分析;征求各县(市、区)政府及各单位意见情况;专家论证、征求公众意见情况等。 (三)议题有关附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审查意见和专家论证报告; 2.公开征求企业和市民意见的情况说明; 3.征求有关部门、县(市、区)政府意见情况的说明; 4.相关的法律和政策依据; 5.其他对决策有重要参考价值的资料。 第八条 经政府办公室审查,主办单位报送的议题文本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按公文处理程序报分管副市长审核后提出,报市长或者其委托召集会议的常务副市长确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