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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颁布时间】 1998-11-07
【实施时间】 1998-11-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2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具体产生办法

[接上页]

  第八条 推选委员会第四大界别的40个名额中,澳门地区全国人大代表中具有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的4人全部为推选委员会委员。原政界人士和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的代表分别为25名和11名。
  
  第九条 原政界人士和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按以下办法产生:
  
  (一)有意参加推选委员会的原政界人士,可通过原政界人士界别内的团体(政治性团体除外)向秘书处报名,也可通过前三个界别内的团体向秘书处报名,由这些团体中的任何一个团体证明其身份;
  
  也可由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原政界人士参加推选委员会。
  
  筹委会委员每5人可联署提名,每位委员参与联署提名的人选总数不得超过3人。
  
  参选者也可持有关界别团体出具的属于本界别的证明直接向秘书处报名。
  
  报名参选的原政界人士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通过有关界别团体向秘书处报名或由筹委会委员联署提名的,应由该团体或联署提名的委员分别填写上述报名表的有关部分。
  
  (二)除上述提名办法外,原政界人士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的具体产生办法与上列第七条的规定相同。
  
  (三)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参加推选委员会的代表产生办法由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有意以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名义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在提名截止日前向筹委会报名,由秘书处将名单汇总后交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会从中产生11名推选委员会委员。
  
  以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代表的身份报名参加推选委员会的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应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参选人报名表》。
  
  第十条 具有多种界别背景和身份的人士只能选择在一个界别参选。
  
  第十一条 推选委员会的委员在同一天内全部产生,产生时间、地点由主任委员会议决定。
  
  第十二条 在推选委员会前三界别和原政界人士的委员出现空缺时,可从相应界别或原政界人士未当选的候选人名单中按得票多少依次递补。如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中的推选委员会委员出现空缺,由澳门地区全国政协委员自行决定递补。
  
  第十三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主任委员会议。秘书处可就本办法的具体实施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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