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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全国人大常委会
【颁布时间】 1998-03-10
【实施时间】 1998-03-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

[接上页]

  九、对选举票上的候选人,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表示反对的,可以另选他人,表示弃权的,不能另选他人。
  
  对表决票上的人选,代表可以表示赞成、反对、弃权,但不能另提人选。
  
  十、在等额选举时,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另选人数少于或者等于否决(反对)的候选人数,选举票有效;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选举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委员时,必须在候选人中否决(反对)够7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如另提人选,则每提1名另选人,必须在否决(反对)够7人以后,再否决(反对)1名候选人,否则,该选举票无效。
  
  十一、本次会议选举和决定任命采用电子计算机计票(《写票、投票注意事项》附后)。代表需严格按照本办法和注意事项写票和投票。在投票过程中,如计算机系统出现故障,投票继续进行,投票后,由大会工作人员人工计票。
  
  计票时,在总监票人和监票人的监督下,由人工对废票进行严格的复核。
  
  十二、选举票和表决票用汉文和蒙古、藏、维吾尔、哈萨克、朝鲜、彝、壮7种少数民族文字印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选举票,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审计长、秘书长人选的表决票,因票面限制,只印汉文,另印少数民族文字对照表,与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同时发给少数民族代表,以便对照写票。
  
  十三、在投票选举或者决定任命时,设秘密写票处。
  
  十四、大会设监票人34名,由每个代表团推选1名组成,其中设总监票人1名;总监票人;监票人名单由主席团提交大会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在主席团领导下,对发票、投票、计票工作进行监督。
  
  计票工作人员由大会秘书处指定。
  
  十五、会场共设票箱27个,代表按座区分别到指定的票箱投票(投票路线示意图附后),不设流动票箱,不能委托投票。
  
  十六、投票时,首先请监票人在自己的座区投票,并到负责监票的票箱监票,随后其他代表按座区依次投票。
  
  十七、投票结束后,当场打开票箱取出选举票或者表决票,并由总监票人将实际投票张数报告大会执行主席,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选举或者表决是否有效。
  
  十八、计票完毕,总监票人向大会执行主席报告选举或者表决结果,由大会执行主席宣布。
  
  十九、本选举和决定任命办法,经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全体会议通过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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