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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1号]
【颁布时间】 1997-12-04
【实施时间】 1998-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196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10月20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八届12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卢瑞华
  
  一九九七年十二月四日

  
  
广东省航行港澳地区小型货运船舶出入口岸检查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省航行港澳小型货运船舶(以下简称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管理,做到依法把关、监管有效、服务优良、方便进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小型船舶是指经省交通主管部门或交通部授权单位批准的航行港澳地区航线的内地货运船舶。
  
  小型船舶航行港澳地区必须从国家开放口岸或经我省口岸主管部门批准开放的二类口岸办理出入口岸手续,并按批准的航线航行。
  
  第三条 小型船舶出入口岸的检查、检验、检疫,由港监、海关、边检、卫检和动植检机关(以下统称检查检验机关)负责。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口岸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 船舶、船员的检查管理
  
  第五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出入口岸须持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省级以上(含省,下同)检查检验机关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六条 小型船舶在航行和停泊期间,必须悬挂国家规定的识别标志。
  
  第七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出入口岸时,必须到指定的口岸码头位置停泊,办理报检报验手续。未办妥手续,船员不准离船,码头作业人员不得登船,货物不得装卸。如遇特殊情况(有伤病员需救治或自然灾害等),须经有关检查检验机关同意或边行动边报告所发生的问题和处理情况。
  
  小型船舶办妥出口岸手续后,超过24小时不能驶离口岸的,应重新办理手续。
  
  第八条 小型船舶和船员在航行途中,不得中途停靠、装卸货物或上下人员。因不可抗拒的原因被迫中途停泊或抛掷货物、上下人员的,船舶负责人应立即向附近检查检验机关报告,抵达口岸后及时向有关检查检验机关提出书面报告,接受检查检验机关的核查。
  
  第九条 小型船舶出入口岸时,其经营单位或代理单位应提前向出入口岸的有关检查检验机关预报船舶出入口岸的时间。如遇特殊情况船舶不能按预报时间出入口岸时,应及时补报。
  
  第三章 船舶航行途中的检查管理
  
  第十条 对小型船舶进行途中检查分抽查和扣查。
  
  抽查是指对正常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在不影响其继续航行的情况下进行的检查。
  
  扣查是指将航行中有违法嫌疑的小型船舶截扣,并带到就近港口进行的检查。
  
  第十一条 对正常航行,并悬挂有规定的识别标志的小型船舶进行途中抽查,由海关、公安边防部门负责。港监对违反我国海上交通安全法规的小型船舶有权进行途中检查。小型船舶应予配合,不得拒查。
  
  第十二条 海关、公安边防部门遇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依法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按各自的职责进行扣查:
  
  (一)船舶在航行途中擅自过驳货物、上下人员或未经批准在未设关地装卸货物、上下人员;
  
  (二)不按规定航线航行或航向与指运港口明显不符;
  
  (三)航运载货物与载货清单(仓单)明显不符;
  
  (四)有重大走私或偷引渡嫌疑;
  
  (五)省人民政府或省级以上主管机关,或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通知要扣查的。
  
  第十三条 严禁擅自跨越分管海域查扣船只。确因任务需要或情况紧急需要进入非分管海域查扣船只时,应事先向我省海上缉私主管部门报告或边行动边报告,并及时通报分管该水域的海关和公安边防部门。
  
  第十四条 海关或公安边防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抽查时,遇特殊情况(如风浪较大、危及安全航行等),可将船舶带离原航道检查。
  
  第十五条 海关或公安边防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扣查,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并应将被查扣船舶的名称、载货状况、扣查原因向省主管机关报告和及时通报船舶原预报港海关、边检、港监和船舶单位。
  
  第十六条 对经海关加施封志的货物,其他单位一律不得查扣和开启封志。执行海上缉私任务的单位如查扣确有走私等重大嫌疑的船舶,查扣单位必须通报目的地海关,并与海关一起开启封志和查扣货物。
  
  第十七条 海关或公安边防部门对航行途中的小型船舶进行抽查或扣查时,检查人员应着制服,并出示省人民政府统一制发的《行政执法证》,同时出示省缉私主管部门制发的《海上缉私检查证》,做好检查记录。对涉及走私贩私等违法行为的人、船舶和货物的扣留、处理应严格按法律规定进行,开具相应的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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