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乌政办[2008]361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002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市供水停水管理工作的通知

乌鲁木齐县、各区人民政府,乌鲁木齐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属各委、局、办,各相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城市供水停水管理工作,根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加强城市供水停水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源水、制水、供水及其他负责向城市提供生产、居民生活和其他用途用水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保证连续供水,不得擅自停止供水或降低供水服务管线压力。
  
  二、城市制水经营单位应完善所属水厂(含地下水水厂)的配套备用电力系统,确保制水生产不受供电线路检修等因素影响。
  
  三、因工程施工、设备检修等原因确需管网降压或停水的,供水经营单位应至少提前5个工作日向市属水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批准。经批准后,供水经营单位按批准停水时限组织施工和抢修,不得擅自延长停水时间。连续停止供水超过24小时的,供水责任单位应采取供水补救措施,保证停水区域居民基本生活用水。
  
  四、因不可抗力或非供水单位责任等原因造成管网被动停水维修的,供水责任单位应积极采取抢修措施,确保管径300毫米以下供水管线在6小时内修复完毕,管径300毫米至800毫米管线在12小时内修复完毕,管径800毫米以上管线在24小时内修复完毕。因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修复或连续停水时间超过24小时的,供水责任单应积极采取供水补救措施,保证停水区域居民基本生活用水,所发生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
  
  五、源水、制水经营单位因施工、设备维修等原因需要暂停供水的,应当提前72小时告知供水经营单位。因突发事件需要抢修减产或因原水浊度超限无法制水生产的,应及时告知供水经营单位,并积极配合供水经营单位采取应急补救措施。
  
  六、供水经营单位应妥善处理因水费欠缴引发的居民生活用水问题,不得随意因欠费大范围停止居民生活用水。
  
  七、加大城市供水停水执法监察力度。对于擅自停水或不按批准时限恢复供水的管理单位和损坏城市供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乌鲁木齐市城市供水用水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
  
  八、加强停水事件的信息沟通工作,发生灾害或者紧急事故不能正常供水的,供水单位应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尽快恢复正常供水,并向相关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上级主管部门报告。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