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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韶关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韶府[2008]99号
【颁布时间】 2008-12-29
【实施时间】 2008-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007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韶关市人民政府关于整治市区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的通告


  为进一步改善市区的市容市貌,推进 “创卫”工作进程,根据我市市容市貌管理的有关规定及“创卫”工作部署,市政府决定对市区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进行综合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浈江区和武江区各街道沿街商铺的商业牌匾、招牌;竖立或依附于建筑物设置的户外广告。
  
  二、整治内容:对整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及商业牌匾、招牌进行整治。
  
  三、整治范围内未经审批、不规范和存在安全隐患的户外广告牌及商业牌匾、招牌,须于2009年3月20日前全部自行整改或拆除完毕,逾期或拒不整改、拆除者,将依法强制执行,费用由所有权单位(个人)自行负担。
  
  重新设置的户外广告、商业牌匾和招牌,须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办理手续,建设(安装)费用自理。
  
  四、有关单位、商家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积极配合,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碍整治行动,无理干扰、阻碍整治者,将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五、整治工作由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负责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韶关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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