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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劳社培就司函[2007]104号
【颁布时间】 2007-11-27
【实施时间】 2007-11-2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015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为贯彻落实《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进一步加强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我部拟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提高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工作的管理和服务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系统建设目标
  
  (一)总体目标
  
  以“中国劳动力市场网”为依托,构建一个全国性的、实时方便的数据采集、分析和管理平台,逐步实现对全国范围内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的管理,提高信息化管理水平,为相关决策提供支持。
  
  (二)功能目标
  
  1.建立部本级专用数据库和覆盖全国的信息采集网络,实现部本级对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的集中管理。
  
  2.建立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分析通报制度,为相关服务、市场管理和宏观决策提供依据。
  
  3.建立覆盖全国的劳动保障系统内部查询网,提高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机构的管理和服务水平。
  
  4.逐步实现面向社会的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查询功能,为社会公众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二、系统建设步骤
  
  (一)原始数据采集阶段
  
  2007年12月至2008年1月,各地按要求上报自实施审批以来的全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原始数据信息,由我部进行整理汇总并登录到管理系统数据库中。
  
  (二)试运行阶段
  
  2008年2月至6月,系统测试及试运行,各地可以使用系统进行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的登录、查询和统计工作。
  
  (三)正式运行阶段
  
  从2008年下半年开始,系统全面提供全国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登录、查询、统计等服务。
  
  三、相关原始数据报送要求
  
  按照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管理系统建设工作平台的要求,请各地上报自开始审批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以来的全部资料信息。具体要求如下:
  
  (一)上报信息内容
  
  1.外国人在华就业信息数据项:
  
  (1)来华就业的外国人:
  
  外文姓名(英文大写),中文姓名,国籍,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电话,住宅地址;
  
  是否有曾经在大陆就业经历;受聘单位,受聘职务;
  
  护照号,护照种类,签发日期,有效日期,发照机关;
  
  签证号,签证种类,签发日期,有效日期,签证机关;
  
  就业证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日期,签证机关。
  
  (2)聘用外国人就业的单位:
  
  单位名称,单位性质,单位所属行业,单位地址,企业法人,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号码,发证机关,签发日期;
  
  聘用外国人的岗位,拟聘用的职务。
  
  2.台港澳人员在大陆就业信息数据项
  
  (1)在大陆就业的台港澳人员:
  
  中文姓名,居住地,性别,出生日期,出生地,身份证号码,文化程度,婚姻状况,联系电话,住宅地址;
  
  是否有曾经在大陆就业经历;受聘单位,受聘职务;
  
  就业证号码,签发日期,有效日期,签证机关。
  
  (2)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单位:
  
  单位名称,受聘职务,单位性质,单位所属行业,单位地址,企业法人,单位联系电话,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聘用台港澳人员的岗位,拟聘用的职务。
  
  (二)收集上报方式
  
  1.由省级负责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工作的部门统一进行收集并整理后集中上报。
  
  2.在原始数据采集阶段,根据各地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管理模式的不同,采取相应的上报方式:
  
  (1)对于已有电子数据存档的地区,请按《外国人就业信息原始数据上报表》和《台港澳人员就业信息原始数据上报表》(附件1、附件2)的要求,将原有数据整理到相应的EXCEL表格中进行报送;
  
  (2)对于仍然延用纸质资料管理的地区,请各地按照上报信息内容的要求,整理好相关资料,将全部外国人和台港澳人员就业原始资料(包括就业申请、登记等业务流程所需填写的表格)的复印件以邮寄方式统一报送。
  
  3.在试运行阶段,为保证信息采集的高效便捷,拟采用互联网收集方式,各地可直接通过我部提供的信息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登录和上报。
  
  (三)上报信息工作管理
  
  1.请各地根据原始数据存留情况的不同,按照年份进行报送,如《2006年外国人就业数据》,《2006年台港澳人员就业数据》;《2005年外国人就业数据》,《2005年台港澳人员就业数据》。
  
  2、请各地于2007年12月31日前将所有外国人在该地区就业历史数据信息上报中国劳动力市场网站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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