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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凡未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网络广告发布、网络交易及其他经营活动的,由工商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查处取缔。取得广告发布资格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查验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证明,违法发布“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由工商部门从严从重查处,暂停其药品、医疗服务等广告发布业务。情节严重的,取消其广告发布资格。 (五)凡被工商部门、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认定为非法涉性广告及信息、违法行为人拒不改正的,由相关监管部门通知通信管理部门对其网站予以关闭。 (六)凡未经药监部门、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审批,各网站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要坚决按照国务院新闻办《关于迅速删除网上违法性药广告的通知》,立即予以删除。 (七)凡严重违反网络文化管理规定发布不良广告的,由网络文化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其该项业务许可,通信管理部门取消其相应许可项目,工商部门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 (八)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主管的媒体单位网站,要在治理整顿中起带头作用,坚决抵制和拒绝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三、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专项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一)党委宣传部门要加强对网络媒体广告导向的管理,协调组织有关涉性广告信息的政策认定;组织新闻单位对治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以及对典型案例进行警示、曝光。 (二)外宣部门作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总体协调部门,要在治理互联网不良广告工作中起总协调作用,协调有关单位及时删除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 (三)工商部门作为广告专项整治的牵头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广告的监管和广告经营资格的检查。凡是从事经营活动的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取得营业执照;对已经被通信管理部门取消经营许可的,应当依法到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要加强对网上广告的巡查和重点门户网站的监测,依法查处网上发布的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对查处情况,要记入有关当事人的信用档案。要指导和督促经营性网站建立广告审查员制度,依法履行广告审查责任。 (四)药监部门要加强对网上药品广告发布的监测,依法打击非法销售药品的行为,对发布含有性生活、性暗示等低俗内容的违法药品广告,要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暂停该药品的销售。同时向通信管理部门通报销售非法“性药品”的网站名单,对提供虚假注册信息的网站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卫生部门、中医药部门要加强对网上医疗服务广告的监管,对监管中发现的非法治疗性病的医疗服务网站名单要及时向通信管理部门通报。 (六)通信管理部门要依法加强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行业管理;加强对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落实信息安全责任的监督检查,强化企业的社会责任,不提供、不传播不良和有害信息;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监管。 (七)广播影视和新闻出版部门要继续依法加强对媒体单位的管理,进一步落实有关措施,禁止刊播涉性广告,并组织落实好对专项治理整顿工作的宣传报道以及有关防范虚假和不良广告的正面宣传。 (八)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发布违法广告或信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监察机关和纠风机构要加强对有关行政部门依法行政、履行监管职责的监督,对措施不得力、整治工作成效不明显的,要限期整改;对拒不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依纪依法严肃处理;对问题严重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这次清理整顿工作的重要意义,按照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加强网络文化建设和管理的基本要求,结合打击虚假违法广告和药品专项整治工作,切实加大对网上非法“性药品”广告和性病治疗广告的治理整顿力度,统一行动,重拳出击,形成强大声势,并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作用,大力宣传治理整顿的措施和成果,及时曝光典型案例,同时要加强防范虚假及不良广告的正面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和社会氛围,促进治理整顿工作取得预期成效。 各部门在治理整顿工作中要加强联系和信息沟通,及时向牵头单位反馈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工商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做好治理整顿工作信息的汇总和分析,及时上报上级领导机关,并通报有关部门和新闻单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中 央 宣 传 部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 公安部 监察部 国务院纠风办 信 息 产 业 部 卫生部 新 闻 出 版 总 署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