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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质检特函[2007]58号
【颁布时间】 2007-11-22
【实施时间】 2007-11-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03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加强冬季供暖(汽)锅炉安全监察的通知


  自11月上旬以来,全国发生2起锅炉事故,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11月3日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自治县杉木沟煤矿一台LSG0.12-0.04-AⅢ型的锅炉由于水封管堵塞发生锅炉水管破裂,导致1人被烫死亡。
  
  11月8日河南省郑州市荥阳市诚信服饰有限公司一台LSG0.7-0.4-AII锅炉发生爆炸造成3人死亡,4人轻伤。据初步分析,这起事故因为司炉工脱岗造成锅炉缺水后违章操作所致。
  
  目前,全国很多地方已经进入冬季,生活和生产用汽(热)量增加,为了认真吸取事故教训,切实防止锅炉事故发生,现就加强冬季锅炉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强化锅炉现场安全监察,督促使用单位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地要按照国质检特【2007】427号文的要求,加大对锅炉使用单位特别是供暖(汽)单位的现场安全监察力度。要采取“安全告知”、“安全承诺制”等形式督促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在现场安全监察中,要重点对锅炉使用单位安全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锅炉安全状况、锅炉定期检验、司炉工持证及在岗情况、锅炉水(介)质处理情况、常压锅炉是否承压使用、是否使用土锅炉(简陋锅炉)等情况进行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责令整改,并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各地要充分认识事故是提高安全监察成效的重要资源。发生锅炉事故时,要切实坚持“六个第一”,“四不放过”的原则,组织事故调查处理。
  
  二、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锅炉使用单位和司炉工的安全意识
  
  各地要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特种设备相关法规、安全使用知识,及非法使用“土锅炉”(简陋锅炉)和常压锅炉承压使用的危害性,同时加强司炉工的培训考核工作的力度,重点提高司炉工应对锅炉可能发生的故障或事故的紧急处置能力。
  
  三、检验机构落实技术把关责任,确保检验工作质量
  
  当前,各检验机构要加强锅炉的定期检验工作,对申报检验的,要及时安排。对接近检验周期未申报的,要立即催检,对超期未申报检验的,要及时上报安全监察机构予以处罚。在进行锅炉外部检验时要重点对安全附件、仪表和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对检验结论为整改运行、限制条件运行的锅炉,做出结论的检验机构必须对使用单位的整改工作和采取限制条件的措施进行确认后,方可同意使用单位可投入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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