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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民发[2007]167号
【颁布时间】 2007-11-21
【实施时间】 2007-11-2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03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监察部等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接上页]

  八、社会团体应当建立独立的财务制度,严格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不得将社会团体经费与业务主管单位及所属单位经费混管,不得将社会团体收入作为业务主管单位行政经费或业务经费开支,不得用于弥补行政经费不足或发放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各项补贴,不得借业务主管单位的登记、验证、年检等行政行为搭车收费。
  
  社会团体不得向其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收取或变相收取管理费用。
  
  九、各级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社会团体各类收费的管理,建立日常监督检查和定期抽查制度,并依据有关规定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十、各社会团体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法开展相关业务,规范各类收费行为,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并自觉接受民政、财政、价格、税务、监察、纠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民 政 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监 察 部
  
  财 政 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务院纠风办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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