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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宁市政府
【发文字号】 西宁市人民政府令第2号
【颁布时间】 1997-11-12
【实施时间】 1997-1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04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宁市城市园林树木(设施)补偿及占用绿地补偿费缴纳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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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八条 拒绝、阻碍园林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复议或诉讼期间,原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二十条 各级园林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大通县县城规划区、建制镇规划区内园林树木(设施)补偿费及占用绿地补偿缴纳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西宁市园林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
  
  附表:
西宁市城市园林植物及设施补偿费标准

  
  
┌──┬─────────┬──┬──────────────┬──────┐
  
  ││││ 补偿金额(元) ││
  
  │项目│ 规 格│单位├────┬────┬────┤│
  
  ││││ 损 伤│ 死 亡│ 伐 移││
  
  ├──┼─────────┼──┼────┼────┼────┤│
  
  │落│胸径5CM以下(含5CM)│株│ 50 │ 200│ 100││
  
  │├─────────┼──┼────┼────┼────┤│
  
  │叶│胸径6─10CM │株│ 51-100 │201-400 │101-200 ││
  
  │├─────────┼──┼────┼────┼────┤│
  
  │乔│胸径11─15CM│株│101-200 │401-600 │201-300 ││
  
  │├─────────┼──┼────┼────┼────┤│
  
  │木│胸径超过15CM,每增│株│ 20 │50│30││
  
  ││加1CM,补偿费增加││││││
  
  ├──┼─────────┼──┼────┼────┼────┤│
  
  ││高度100CM以下(含│株│ 100│400 │200 ││
  
  ││100CM)││││││
  
  │常├─────────┼──┼────┼────┼────┤│
  
  ││高度101─150CM│株│101-150 │401-600 │201-300 ││
  
  │青├─────────┼──┼────┼────┼────┤│
  
  ││高度151─200CM│株│151-200 │601-800 │301-400 ││
  
  │树├─────────┼──┼────┼────┼────┤│
  
  ││高度超过200CM,每增│株│ 20 │50│30││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高度100CM以下(含│墩│ 25 │100 │50││
  
  ││100CM)││││││
  
  │花├─────────┼──┼────┼────┼────┤│
  
  ││高度101─150CM│墩│ 26-50│101-200 │ 51-100 ││
  
  │灌├─────────┼──┼────┼────┼────┤│
  
  ││高度151─200CM│墩│51-200│201-300 │101-150 ││
  
  │木├─────────┼──┼────┼────┼────┤│
  
  ││高度超过200CM,每增│墩│ 20 │ 40 │30││
  
  ││加10CM,补偿费增加 ││││││
  
  ├──┼─────────┼──┼────┼────┼────┤│
  
  │草花││平方│ 20-50│100-200 │40-100│备注: │
  
  │││米│││││
  
  ├──┼─────────┼──┼────┼────┼────┤⒈行道树加倍│
  
  │草坪││平方│ 20-50│100-200 │40-100│收费;│
  
  │││米│││││
  
  ├──┼─────────┼──┼────┼────┼────┤⒉古树名木和│
  
  │││││││和珍稀观赏权│
  
  │绿篱││米│ 30-80│100-200 │40-100│木视其价值│
  
  ├──┼─────────┼──┼────┴────┴────┤收取补偿费;│
  
  │摘花││朵( │2-20│⒊攀援植物按│
  
  │摘果││个) ││灌木的补偿标│
  
  ├──┼─────────┼──┼──────────────┤准执行; │
  
  │折损│枝条直径不足1CM │枝│2 ││
  
  │落│││││
  
  ├──┼─────────┼──┼──────────────┤⒋园林设施的│
  
  │││││补偿标准,按│
  
  │叶树│枝条直径1─3CM│枝│2-8 │该设施现行工│
  
  │木││││程造价的1-2 │
  
  ├──┼─────────┼──┼──────────────┤倍执行. │
  
  │树条│枝条直径超过3CM,每│枝│10││
  
  ││增加1CM,补偿费增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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