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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政府各部门凡对被管理或服务的对象采用代码标识实施计算机管理的,一律使用代码主管部门赋予各组织机构的法定代码,并对组织机构进行年检时,应当查验其代码证书、卡,对不能提供有效代码证书、卡的,年检不予通过。 第十六条 政府鼓励、督促各部门和社会各行业采用法定代码标识;人行、税务、工商、编制、民政、公安、财政、计划、统计、技术监督等各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必须强制应用组织机构代码标识。 第十七条 代码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加强代码推广应用工作,逐步推行组织机构代码电子IC信息卡,各组织机构应按规定向IC信息卡应用部门读写本单位的数据。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代码主管部门应对组织机构代码标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时,须有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并向被检查的组织机构出示行政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组织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代码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视情节轻重处以500~1000元罚款: (一)应当申领而未申领代码证书、卡的; (二)机构名称、法人代表、机构住所地址、属性发生变更,未变更换发代码证书、卡的; (三)代码证书、卡遗失或毁损,未申请补发的; (四)未按规定期限参加代码证书、卡年检的; (五)使用失效代码证书、卡的; (六)转让、出借代码证书、卡的; (七)拒绝、阻碍执法人员查验代码证书、卡的。 第二十条 对伪造、冒用代码证书、卡的,由机构代码主管部门收缴伪造、冒用的代码证书、卡,并处以1000元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代码主管部门和应用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应对其部门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福州市技术监督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