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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法监发[2008]30号
【颁布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8-1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2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元旦春节食品安全管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2009年元旦和春节即将来临,为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做好各类突发公共卫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确保各项活动的顺利进行,保障人民群众的饮食卫生安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认真研究和部署节日期间各项卫生监督执法工作,落实食品安全管理的各项措施,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把节日期间的食品安全工作抓细、抓实、抓好。
  
  二、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结合实际,针对节日期间的消费特点,制定节日食品市场的监督检查计划,重点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加强对商场、超市、集贸市场的监管。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加大对“三无”食品、过期变质食品、假冒食品的打击力度,针对节日期间不法分子制售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防止伪劣食品和不合格食品流入节日市场,扰乱食品生产经营秩序。
  
  (二)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农村食品小作坊、小摊点和街头食品摊贩的监管,对持证单位进行全面清理整顿,严厉查处利用假冒伪劣原料加工食品、未经检验出厂食品等违法行为;对无证、无照、无经营条件的地下加工“黑窝点”要坚决依法取缔。触犯刑律的,要按照规定及时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三)加强对餐饮单位的监督管理。检查重点是食品原料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和台帐记录情况,食品加工过程的卫生状况、库房食品的贮藏情况以及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等。超过30人的大型聚餐实行报告制度。
  
  (四)加强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二次供水单位、桶装水生产企业的监督管理,有效消除各类供水单位存在的饮水卫生安全隐患,预防和消除水污染事故的发生,保障饮水卫生安全。
  
  三、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因地制宜,积极做好预防和控制食物中毒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应急处理的各项技术、人员、物资的准备,对发生的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要做到反应迅速、处理得当、报告及时,凡隐瞒、延误重大食物中毒报告和应急处置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四、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切实加强节日期间的值班工作,各单位必须安排专人24小时在岗值班,并由班子成员轮流带班,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禁擅离职守并保证通信联络畅通,对节日期间群众举报或媒体反映的问题要及时核查处理。
  
  五、各卫生局要将节日期间的监督检查计划和节日值班表于2008年12月28日前报市卫生局法监处。节日期间,市卫生局将随时按照各单位的监督检查计划对全市各级卫生监督机构的节日监督执法检查情况以及重点单位进行抽查。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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