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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183号
【颁布时间】 2008-12-26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34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各区管委会,州直各委、办、局:
  
  《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已经十一届州人民政府第1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报经州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西双版纳州州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出差人员工作与生活的需要,规范差旅费管理,根据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云财行〔2008〕325号),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州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包括州级驻景洪市以外地区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开支范围包括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四条 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五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出差审批管理制度,严格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肃财经纪律,加强廉政建设,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出差人员要按照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凭据报销城市间交通费。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自理。
  
  (一)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及标准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
  
  轮船
  
  (不包括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
  
  (不包括出租小汽车)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州长,以及相当职务人员;高等学校教授,科研单位研究员,医疗卫生单位主任医师,文化艺术单位艺术一级人员;职务工资在五级(含五级)以上的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会计师,副教授,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艺术二级人员,以及相当以上技术职务人员
  
  软席
  
  (软座、软卧)
  
  二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硬席
  
  (硬座、硬卧)
  
  三等舱
  
  普通舱
  
  (经济舱)
  
  凭据报销
  
  (二)出差人员乘坐飞机要从严控制,出差路途较远或出差任务紧急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乘坐飞机。
  
  (三)副省级以及相当职务的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以乘坐火车软席或轮船一等舱、飞机头等舱。
  
  (四)工作人员在景洪市城区内出差办事,其公共交通费(不包括出租小汽车)据实报销,其他差旅费不予报销。
  
  第七条 乘坐火车,从当日晚8时至次日晨7时乘车6小时以上的,或连续乘车超过12小时的,可购同席卧铺票。符合规定而未购买卧铺票的,按实际乘坐的硬座票价的80%给予补助。可以乘坐软卧而改乘硬卧的,不再给予补助。
  
  第八条 为节约开支,鼓励到昆明(含州市)出差人员乘坐公共汽车(不含出租小汽车)。对乘坐公共汽车的,途中统一按3天标准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公杂费。
  
  第九条 乘坐飞机,往返机场的专线客车费用、民航机场管理建设费和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限每人每次一份),凭据报销。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条 州财政局参照省财政厅根据各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确定的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确定州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各级别人员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
  
  第十一条 鉴于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水平的差异,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按省外、省内、州内分别制定,省内分为一类地区和二类地区。一类地区包括昆明市、大理州、丽江市、迪庆州。二类地区包括昭通市、曲靖市、玉溪市、红河州、文山州、普洱市、楚雄州、保山市、德宏州、怒江州、临沧市。
  
  第十二条 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见下表:
  
  单位:元/人天
  
  级别
  
  开支标准
  
  副省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
  
  副厅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副处级及相当职务以上的人员
  
  其余人员
  
  省外及省内一类地区
  
  600
  
  300
  
  240
  
  150
  
  省内二类地区
  
  600
  
  300
  
  200
  
  100
  
  州内
  
  250
  
  150
  
  100
  
  第十三条 州级国家机关和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出差实行定点住宿。
  
  (一)住宿标准:副省级人员住套间,副厅级以上人员住标准间或同等价格的单间,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两人住一个标准间。
  
  (二)出差人员必须到定点饭店住宿,住宿费按照定点饭店的收费标准凭据报销。因特殊情况未到定点饭店住宿的,或出差到没有定点饭店的地方,住宿费按出差地所在地区(州市)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内凭据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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