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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颁布时间】 2008-12-25
【实施时间】 2008-1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41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卫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中卫市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接收补充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时间安排
  
  (一)2008年12月底前,劳动保障部门会同税务部门完成制定交接方案、开展业务培训、宣传、税务部门征收社保费的公告、模拟测试等工作。
  
  (二)2009年1月1日起医疗、生育、工伤保险费正式由税务部门征收。
  
  七、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水平。实行社会保险基金征收与支出管理工作相分离的改革是自治区党委、政府做出的重大决策。各部门要充分认识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移交工作的重大意义,牢固树立政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不谈条件,不讲困难,始终坚持全市一盘棋,上下一条心,确保交接工作顺利开展。
  
  (二)提高工作效率。市、县社会保险费征收移交工作领导小组要切实负起责任,统筹安排,协调解决移交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定期召开联系会议,落实责任,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按照自治区的统一部署,认真研究,精心组织实施,提高社保费征管工作的整体效能。
  
  (三)加强部门协调。市、县劳动保障、税务、财政、银行等各相关部门、单位要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协调机制,紧密协作,共同落实方案,研究解决交接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确保社保费征收工作交接平稳,收入任务圆满完成,缴费人得到更加优质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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