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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
【发文字号】 国税函[2007]1138号
【颁布时间】 2007-11-19
【实施时间】 2007-11-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149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全资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
  附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
  │序号│单位名称│地址│
  ├────┼─────────────────────┼─────────────┤
  │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西城区│
  ├────┼─────────────────────┼─────────────┤
  │ 2│北京市邮政公司│北京市东城区│
  ├────┼─────────────────────┼─────────────┤
  │ 3│天津市邮政公司│天津市和平区│
  ├────┼─────────────────────┼─────────────┤
  │ 4│河北省邮政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
  ├────┼─────────────────────┼─────────────┤
  │ 5│山西省邮政公司│山西省太原市│
  ├────┼─────────────────────┼─────────────┤
  │ 6│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
  │ 7│辽宁省邮政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
  │ 8│吉林省邮政公司│吉林省长春市│
  ├────┼─────────────────────┼─────────────┤
  │ 9│黑龙江省邮政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 10 │上海市邮政公司│上海市虹口区│
  ├────┼─────────────────────┼─────────────┤
  │ 11 │江苏省邮政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
  │ 12 │浙江省邮政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
  │ 13 │安徽省邮政公司│安徽省合肥市│
  ├────┼─────────────────────┼─────────────┤
  │ 14 │福建省邮政公司│福建省福州市│
  ├────┼─────────────────────┼─────────────┤
  │ 15 │江西省邮政公司│江西省南昌市│
  ├────┼─────────────────────┼─────────────┤
  │ 16 │山东省邮政公司│山东省济南市│
  ├────┼─────────────────────┼─────────────┤
  │ 17 │河南省邮政公司│河南省郑州市│
  ├────┼─────────────────────┼─────────────┤
  │ 18 │I湖北省邮政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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