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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027号)等有关规定,现将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所属的全资控股企业(名单见附件),2007年度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在北京市合并缴纳企业所得税。各合并纳税成员企业暂不实行就地预交企业所得税办法。 二、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在企业改组、改制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企业,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三、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检查和监管;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附件: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 附件: 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合并纳税企业名单 ┌────┬─────────────────────┬─────────────┐ │序号│单位名称│地址│ ├────┼─────────────────────┼─────────────┤ │ 1│中国邮政集团公司本部│北京市西城区│ ├────┼─────────────────────┼─────────────┤ │ 2│北京市邮政公司│北京市东城区│ ├────┼─────────────────────┼─────────────┤ │ 3│天津市邮政公司│天津市和平区│ ├────┼─────────────────────┼─────────────┤ │ 4│河北省邮政公司│河北省石家庄市│ ├────┼─────────────────────┼─────────────┤ │ 5│山西省邮政公司│山西省太原市│ ├────┼─────────────────────┼─────────────┤ │ 6│内蒙古自治区邮政公司│内蒙古区呼和浩特市│ ├────┼─────────────────────┼─────────────┤ │ 7│辽宁省邮政公司│辽宁省沈阳市│ ├────┼─────────────────────┼─────────────┤ │ 8│吉林省邮政公司│吉林省长春市│ ├────┼─────────────────────┼─────────────┤ │ 9│黑龙江省邮政公司│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 │ 10 │上海市邮政公司│上海市虹口区│ ├────┼─────────────────────┼─────────────┤ │ 11 │江苏省邮政公司│江苏省南京市│ ├────┼─────────────────────┼─────────────┤ │ 12 │浙江省邮政公司│浙江省杭州市│ ├────┼─────────────────────┼─────────────┤ │ 13 │安徽省邮政公司│安徽省合肥市│ ├────┼─────────────────────┼─────────────┤ │ 14 │福建省邮政公司│福建省福州市│ ├────┼─────────────────────┼─────────────┤ │ 15 │江西省邮政公司│江西省南昌市│ ├────┼─────────────────────┼─────────────┤ │ 16 │山东省邮政公司│山东省济南市│ ├────┼─────────────────────┼─────────────┤ │ 17 │河南省邮政公司│河南省郑州市│ ├────┼─────────────────────┼─────────────┤ │ 18 │I湖北省邮政公司 │湖北省武汉市│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