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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听取实验室主任关于学科实验室工作的报告。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1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和副主任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主任应由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担任,任期3年,连续聘任一般不超过两届。在任期内,原则上年龄不超过65岁。学术委员会主任不得由学科实验室主任兼任。 第十八条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本学科和相关学科的专家组成,一般不超过10人,依托单位的委员人数不得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依托单位聘任,每届任期3年。 第十九条 学科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应列入依托单位人员编制,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依托单位聘任。流动人员由实验室主任根据研究工作需要提出,报依托单位审核批准后聘任。 第四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条 学科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研究制定本实验室的发展规划,由主管部门(单位)初审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二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承担本领域国家级或省部级科研任务。依托单位应设立实验室基金,支持学科实验室开展创新性科研活动。 第二十三条 学科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国际、国内科研合作与学术交流。依托单位应创造条件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到学科实验室开展研究工作。 第二十四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学科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应注明所在学科实验室的名称。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学科实验室固定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及成果的,在发表的论文、专著上均应属学科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及权属、技术成果转让、奖励申请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学科实验室应建立年度总结报告和统计信息报表制度。每年3月底前由主管部门(单位)汇总后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六条 学科实验室应严格经费核算制度,其正常的运行费用主要从所承担的科研任务中解决。依托单位应优先支持实验室重大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 第二十七条 依托单位应每年对学科实验室工作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经主管部门(单位)报国防科工委。 第二十八条 国防科工委组织对学科实验室的运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评估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挥专家的作用。凡正式运行两年以上的学科实验室均应参加每四年一轮的评估。连续两次不按规定参加评估的学科实验室,国防科工委不再将其列入学科实验室序列。 第二十九条 评估结果分优秀、合格、不合格三档。对评估优秀、合格的学科实验室,继续保持其学科实验室资格,国防科工委将结合国防学科发展规划和投资政策,择优给予支持。对评估不合格的学科实验室,取消其学科实验室资格。 第三十条 学科实验室应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努力营造严谨、求实、创新、和谐的学术氛围,坚决抵制学术不正之风。 第三十一条 学科实验室应当健全安全保密制度,加强安全保卫保密的管理,确保实验和涉密信息的安全。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国防重点学科实验室立项申请书(格式) 一、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基本情况 实验室名称、学科分类、依托单位名称、建设地点,依托单位隶属关系、法人代表、单位总资产、单位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 二、需求背景 立项的必要性和依据,国内外该学科的最新进展、发展趋势,国内相同(或相近)重点实验室的基本情况及研究条件和实力。 三、实验室研究方向、主要研究内容 四、实验室现有研究工作的基础、水平 国内外影响和地位;“十五”以来承担的重大科研任务和取得的代表性科研成果;在推动学科发展、解决国防科技关键技术等方面的贡献。 五、科研队伍状况及培养人才的能力 队伍规模和结构的总体情况,现任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带头人的简介及其代表性成果,研究团队的建设,研究生培养情况。 六、已具备的科研条件 科研用房、仪器设备、配套设施。 七、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情况 开放合作、日常运行管理、人员聘用及流动、仪器设备管理与使用。 八、发展规划、预期目标与水平 从研究内容、科研条件、人才队伍、开放合作与运行管理等方面阐述。 九、专家意见 十、依托单位意见 十一、主管部门意见 附件1. 实验室现有固定人员名单(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职称、研究方向或专业等)(略) 附件2. 实验室主要仪器设备清单(略) 附件3. 实验室近5年来承担的重要科研项目清单(略) 附件4. 实验室近5年来获得的重要奖项清单(略) 附件5. 实验室近5年来取得的重要学术专著、论文、发明专利等科研成果清单(其中专著不超过10部,论文不超过30篇)(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