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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西政办发[2008]182号
【颁布时间】 2008-12-24
【实施时间】 2008-12-2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3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西双版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西双版纳州2009年能繁母猪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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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第二阶段:通过对第一阶段工作的总结,逐步开展全州零星散养能繁母猪的保险工作,以各村委会为单位进行投保。由保险公司选择有工作经验、有积极性的村防疫员作为协办员,保险公司对确定的协办人员进行组织培训,并给予一定的补贴。全州零星散养能繁母猪保险工作力争在2009年6月30日前完成。
  
  五、补贴分级负担原则和补贴范围
  
  (一)中央财政支付50%,省财政支付27%;州级财政承担1%;县(市)级财政承担2%;养殖户承担20%。
  
  (二)保险费率:政策性能繁母猪保险的费率为6%。
  
  (三)保险金额:每头1000元。
  
  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内的责任,则保险公司根据理赔原则及赔偿标准进行赔偿,必须于10天内兑现给养殖户。
  
  六、保险责任
  
  财政提供保费补贴的能繁母猪保险业务,其保险责任为重大病害、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所引致的能繁母猪直接死亡。
  
  (一)重大病害:败血症、蓝舌病、痒病、猪瘟、猪肺炎、猪丹毒、蓝耳病、流行性腹泻、猪链球菌、口蹄疾及其免疫副反应。
  
  (二)自然灾害:台风、龙卷风、暴雨、雷击、地震、洪水(政府行蓄洪除外)、冰雹。
  
  (三)意外事故:泥石流、山体滑坡、火灾、爆炸、建筑物倒塌、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七、保险赔偿处理办法
  
  设立理赔仲裁专家小组,对有争议的理赔进行仲裁。
  
  保险母猪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理赔,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保险事故时,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低于或等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保险金额计算赔偿;若每头保险母猪保险金额高于出险时的市场价格时,则按每头保险母猪的市场价格计算赔偿。
  
  (二)若保险母猪投保数量低于实际存栏数量的,保险人按照投保数量与实际存栏数量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三)若有残余价值,应由保险双方协商确定其金额,并在核定实际损失时作相应扣除。
  
  八、承保条件及防疫措施
  
  能繁母猪养殖户(农户)或投保人,应按当地动物防疫部门的要求对能繁母猪进行相关常规防疫的规范免疫接种,在投保前应到动物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统一采购相应的防疫标识,并与动物防疫部门建立防疫档案。人保财险公司应根据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的登记存档,以能繁母猪信息为投保依据,对无佩戴规定标识或与标识不符的能繁母猪一律免于承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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