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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九条 度假区内设立户外广告牌、宣传画廊、标志、标识等标牌应与周围环境、自然景观相协调,需要批准的,应当经依法批准。 第二十条 度假区内的组织和个人,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环境、资源保护的规定,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采伐、采挖林木; (二)擅自开山、采矿、采石、挖沙、取土; (三)擅自占用、围圈、填埋、堵截、遮掩水域; (四)在非指定地点倾倒、堆放垃圾、废渣等固体废弃物; (五)违法排放废水、废气、粉尘等污染物;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度假区管委会及其所属行政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权依法处罚。 第二十二条 度假区内的行政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违法行为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所在单位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宁波东钱湖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与度假区管委会合署办公。风景名胜区的行政管理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