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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相关司法鉴定机构: 根据司法部、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的部署,为做好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现将《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各机构结合自身实际情况,认真贯彻落实,推动我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 为了推进《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的贯彻落实,促进司法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建设,组织好本市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现根据司法部、国家认监委的部署,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决定》和《司法部 中国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司法鉴定机构认证认可试点工作的通知(司发通[2008]116号)》(以下简称116号通知)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完善行政管理手段,加强质量管理,推动司法鉴定行业健康发展,为司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提供技术保障和专业化服务。 二、工作目标: 规范鉴定活动,完善鉴定制度,保障鉴定质量。用两年时间完成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认定,做到规范一批,做强一批,淘汰一批,有力推进司法鉴定的规范化、法制化和科学化建设,促进司法鉴定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三、职责分工: (一)市司法局负责试点工作的组织牵头,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实施方案;统筹安排各阶段的具体活动,督促相关司法鉴定机构开展认证认可试点;撰写报送相关简报信息,负责与司法部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络。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资质认定申请的受理、组织评审、相关政策指导、资质认定后续监管;负责与国家认监委以及有关单位的协调联络。 (三)各有关司法鉴定机构根据试点工作部署,积极进行筹备,按时完成各阶段工作任务。 四、工作依据及范围: 工作依据:《决定》、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基本配备标准(暂行)》、116号通知;质量技术监督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工作范围:涉及法医、物证、声像资料三大类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名单及业务范围见附表)均属试点工作范围。 试点工作期间,新申请司法鉴定机构执业资质的,须按照市司法局、市质监局的要求同步开展资质认定工作;试点工作结束后,拟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机构须先行通过资质认定或认可。 在三大类鉴定业务以外从事其它项目检验、检测工作的司法鉴定机构也应按《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的要求取得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 五、实施步骤: (一)部署动员阶段(2008年12月-2009年2月) 1、开展调研,制定资质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结合各阶段的工作,制订时间进度表,确定各阶段的工作任务、工作目标、责任人、完成时限等; 2、召开部署动员会。在深入学习《决定》、两个《办法》、《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以及116号通知的基础上,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明确认证认可工作的目的、意义及要求、内容; 3、组织开展机构负责人培训班,对资质认定试点工作方案,工作安排等细节进行详细解读; 4、统一组织各鉴定机构内审员培训班; 5、各鉴定机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安排等具体方案,报送市司法局备案,便于市局对各机构工作的全面掌握、分类指导; 6、列入试点工作范围未取得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的司法鉴定机构,按资质认定要求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筹备阶段(2009年3月-2009年6月) 1、列入试点工作范围的司法鉴定机构开展内部全员培训,宣贯《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司法鉴定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以下简称《评审准则》); 2、按照《评审准则》的要求,建立管理体系,编写质量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等; 3、自行组织管理体系试运行,时间要求在3个月以上,做好试运行相关纪录; 4、试运行结束后,及时组织内部审核和管理评审,及时改进试运行过程中发现的不符合项和存在的问题。 (三)申报阶段(2009年7月-9月) 1、管理体系正式运行后,认为具备正式申请条件的鉴定机构,可登陆www.bjtsb.gov.cn下载实验室资质认定申请书,按要求填好盖章后与其他申请材料一同报市司法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