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洛政办[2008]126号
【颁布时间】 2008-12-23
【实施时间】 2008-12-23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监察局关于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已经2008年市政府第4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关于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方案
  
  (洛阳市监察局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根据党的反腐倡廉建设的要求,为了加强对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廉政监督,进一步健全惩防体系建设和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保廉机制,最大限度地降低腐败发生率,市政府决定开展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为保证试点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成员和项目范围的确定
  
  (一)廉政监察组的组成与聘期
  
  廉政监察组成员由市监察局会同市委组织部从市有关部门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专业人员中选聘和抽调,市监察局负责考察、聘任;聘期为2年。
  
  首批派驻廉政监察组2个,每组3人,其中设组长1人、专业人员2人,各负责2-3个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的廉政监察工作。
  
  (二)廉政监察组成员条件
  
  1.政治素质好,原则性强,公道正派,廉洁自律;
  
  2.工作认真负责,熟悉有关法律、法规和专业知识;
  
  3.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工作经验;
  
  4.身体健康。
  
  (三)派驻廉政监察组项目的确定
  
  派驻廉政监察组的建设项目,由市监察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当年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的投资规模(5000万以上)、项目性质、群众关注程度等情况确定。首批派驻廉政监察组的建设项目为4-6个。
  
  二、职责和权限
  
  (一)职责
  
  1.监督项目业主全面履行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有关廉政方面的法律法规;
  
  2.监督项目建设中涉及廉政监督的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
  
  3.监督项目实施过程中招标投标合同履行、工程变更、资金使用、财务管理及决算审计等重要环节的廉政情况;
  
  4.认真记录工作台账,及时掌握项目建设中涉及廉政建设的有关情况;
  
  5.会同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开展有关法律法规教育;
  
  6.配合相关部门调查涉及项目建设有关人员在廉政方面的违法、违纪行为;
  
  7.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权限
  
  1.列席涉及项目建设的有关会议;
  
  2.查阅和收集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资料;
  
  3.组织对项目有关廉政建设重点环节的检查,听取相关人员意见;
  
  4.及时向项目业主提出涉及廉政监督方面的意见、建议,并督促整改;
  
  5.定期向派出机关报告有关情况,如发现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6.根据工作需要,经派出机关同意的其他职权。
  
  三、工作要求
  
  (一)工作程序
  
  1.向项目业主通报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方法,听取项目基本情况;
  
  2.派驻廉政监察组现场办公场所挂牌,并公开工作职责、权限、联系方式等;
  
  3.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共同研究制定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计划,报派出机关同意后实施;
  
  4.项目各单项工程竣工时,及时报告有关情况;
  
  5.项目决算审计后,会同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就项目廉政监督工作进行回顾、总结;
  
  6.派驻工作结束时,及时形成派驻工作总结连同工作台账报派出机关备案。
  
  (二)工作纪律
  
  1.不准接受项目业主和与项目有关的单位及人员的宴请、馈赠;
  
  2.不准利用职权影响为自己及亲属谋取利益;
  
  3.不准泄露涉及项目建设的相关秘密;
  
  4.主动接受项目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和参建单位的监督;
  
  5.实行回避原则,对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应主动申请回避。
  
  违反上述纪律的,视情给予批评教育或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
  
  四、组织保障
  
  (一)管理考核
  
  市监察局负责廉政监察组的派驻、成员的日常管理及工作考核。主要包括以下事项:
  
  1.选定成员后,及时组成廉政监察组实施派驻;
  
  2.及时制定派驻廉政监察组有关工作制度;
  
  3.定期或专题听取派驻廉政监察组工作汇报,开展情况交流;
  
  4.对廉政监察组报告的重大情况,单独或联合其他相关部门及时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予以纠正和处理;
  
  5.加强派驻廉政监察组队伍建设,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和工作研讨;
  
  6.对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实行年度工作考核,称职的予以奖励,不称职的予以解聘。
  
  (二)工作保障
  
  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积极支持向政府投资重点建设项目派驻廉政监察组试点工作,主动配合、相互支持,努力在推荐派驻廉政监察组成员、提供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加强对试点工作指导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廉政监察组必要的现场办公条件,由被派驻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负责提供。廉政监察组成员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均由原单位发放。派出机关按月向廉政监察组成员发放一定的交通和通讯补贴。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