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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人大(含常委会)
【发文字号】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0号
【颁布时间】 2008-11-29
【实施时间】 2009-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2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8修订)

[接上页]

  单位不履行计划生育协助管理义务或者严重违反本条例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通报批评,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
  
  第四十九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计划生育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依照本条例作出的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处理决定、计划生育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以及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计划生育管理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拒不履行义务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一条 民族自治地方实行计划生育的具体规定,由自治州、自治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据本条例的原则和当地的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十二条 本条例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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