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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发文字号】 煤安监监察[2007]44号
【颁布时间】 2007-10-14
【实施时间】 2007-10-14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339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三)联合试运转报告应当包含以下主要内容,且经煤矿矿长和技术负责人审签:
  
  1.各主要系统分项运行报告;
  
  2.主要生产安全设备故障处理记录与分析;
  
  3.提升、排水、通风等主要生产安全设施与装备的检测、检验报告;
  
  4.联合试运转的效果分析;
  
  5.今后有关生产安全的建议;
  
  6.其他应予以说明的事项。
  
  六、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组织开展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时,选聘的专家必须涵盖该建设项目所涉及的各相关专业人员;同时应实行回避制度,凡与建设、设计和施工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该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中,要充分重视以下关键环节:
  
  (一)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健全瓦斯抽采系统,立足于采前、掘前预抽,并满足《瓦斯抽采基本指标》要求。
  
  (二)新建矿井原则上要一次设计、一次建成。如有特殊原因,只能分期投产的,也必须保证安全设施和主要生产系统一次建成一次验收,做到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
  
  (三)设计中必须明确投产时主要巷道的长度和位置,保证形成完善的通风和排水系统,保证“三个煤量”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保证安全开采。扩建、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中应明确扩建或改建工程的范围、工程量及与原矿井安全生产系统衔接、影响关系。
  
  (四)煤矿企业应设立矿山救护队,不具备单独设立矿山救护队条件的煤矿企业,应与就近的救护队签订救护协议或联合建立矿山救护队。大型煤矿、灾害严重的中型煤矿、最近矿山救护队至矿井的行车时间超过30分钟的小型煤矿,必须建立矿山救护队。
  
  (五)煤矿设计能力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规定。
  
  (六)煤矿建设项目移交生产后原则上3年内不得申请改扩建。
  
  八、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后,应督促有关单位及时整改审查或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整改结束并经指定单位或人员复核同意后,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组织专题研究,经研究通过方可行文批复。
  
  九、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批复后,1年内未进行施工的,施工前建设单位必须重新申请审查。
  
  
二○○七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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