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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八条 省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基础知识教材,面向社会普及国防知识。 各地区、各部门应当依据国防教育大纲,结合各自的特点,组织编写国防教育应用教材,针对不同类别教育对象开展国防教育。 广泛利用音像、影像、电子读物、互联网等现代教育教学手段,传播和普及国防知识。 第二十九条 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革命遗址和其他具有国防教育功能的博物馆、纪念馆、科技馆、文化馆、青少年宫、妇女儿童活动中心以及民兵、预备役训练基地等场所,应当为公民接受国防教育提供便利,对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实行免费;被命名为国防教育基地的,应当向社会免费开放。 第三十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人员参加有组织的国防教育活动,应当视作工作出勤,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和保障。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防教育委员会,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国防教育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考核评估,保障国防教育的落实。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二条 国防教育的工作成绩,应当作为创建双拥模范城(县)和评比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考核内容。 第三十三条 国防教育委员会对做出显著成绩的国防教育先进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的规定处理: (一)拒不开展国防教育活动的; (二)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的; (三)侵占、破坏国防教育基地设施或者故意损毁展品的; (四)寻衅滋事,扰乱国防教育工作和活动秩序的; (五)负责国防教育的国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五条 本条例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1992年6月19日江苏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97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的《江苏省全民国防教育条例》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