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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邢台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邢政[2008]13号
【颁布时间】 2008-12-20
【实施时间】 2008-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01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和主渠道。要认真推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一是发挥好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排调中心职能作用,通过排查、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四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五是建立健全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行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落实好市委、市政府〔2007〕5号文件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每人每天不低于1元的标准要求,对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成功的,每件给予50 -150元的补助。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司法行政部门,并经常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经费挪用等现象。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司法所直接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冀发〔2003〕13号、邢发〔2003〕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邢发〔2002〕6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推行基层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和县级司法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编制部门要根据上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进一步就机构编制、规格、人员配备、职能设置抓好落实。要抓住国债投资建设司法所的机遇,落实市、县、乡三级配套资金,确保每个司法所都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强化工作责任。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每个月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各类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正确调解民间纠纷,力争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对自身无力解决的纠纷,要立即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不得推脱或隐瞒不报。对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上报或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和激化,以至于酿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民转刑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调解员的责任,并按隶属关系,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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