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卫生局
【发文字号】 长卫审批发[2008]7号
【颁布时间】 2008-12-20
【实施时间】 2008-12-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0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为促进民营医疗机构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公平,现将《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附件: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
  
  
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附件:
  
  
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

  
  为促进民办医疗机构健康和谐发展,维护公平,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城镇医疗机构分类管理的实施意见》(卫医发[2000]233号),落实《中共吉林省委、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办经济三年腾飞的实施意见》(吉发[2007]9号),参照《吉林省卫生厅核发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长春市卫生局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执业准入标准(试行)》。
  
  一、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条件
  
  (一)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的民办综合医院和专科医院,执业时间达2年以上,无不良执业行为记录。
  
  (二)医疗机构设置符合区域卫生规划,本着优化卫生资源的原则进行设置。统一参加国有公立医院药品、设备、器械集中招标采购。
  
  (三)有特色诊疗科室并有一定服务能力和辐射范围,具有社会福利和慈善性质的民办医院优先。
  
  (四)医疗机构的业务范围主要提供基本医疗服务和少量的特殊重点医疗服务,并承担社会公益性和公共卫生服务。
  
  同时符合以下六项标准:
  
  1、注册资金及资产总计达1000万元以上,申请时应提供银行及会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核验证明;
  
  2、综合医院床位达到150张以上,专科医院达到100张以上,每床建筑面积不少于50平方米,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5平方米;
  
  3、综合医院10万元以上医疗设备不少于15台件,专科医院不少于10台件;
  
  4、每张床位至少配备0.88名卫生技术人员,每床至少配备0.4名护士;
  
  5、综合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不少于10个,专科医院的临床科室设置一级诊疗科目不超过4个;每个专业科室至少配有1名副主任职称以上的医师;
  
  6、年业务收入不得少于1000万元。
  
  二、审批程序
  
  (一)申办单位到市政务中心卫生综合审批窗口提出申请:填写《长春市民办营利性医疗机构转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变更申请书》,并经民办医院所在地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同意。
  
  (二)受理:卫生局审批办公室向局领导汇报,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做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决定。
  
  (三)审查:1、资料审查:审批办对资料进行全面审查;2、现场审核: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现场审核。
  
  (四)决定:根据审批决定,合格的在《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上注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
  
  三、要求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本着为社会公众利益服务的原则,不以营利为目的,其收入用于弥补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结余只能用于自身的发展,如改善医疗条件、引进技术、开展新的医疗服务项目等。办院宗旨应以对社会公共利益服务为主要经营目的。其投入主要用于医疗服务成本,实际运营中的收支节余用于自身发展。
  
  (二)收费价格执行国家的指导价格,享受税收的优惠政策,并严格执行国家财政部、卫生部的《医院财务制度》、《医院会计制度》和省发改委、省卫生厅下发的《吉林省医疗服务价格(试行)》等有关法规和政策。
  
  (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具有规范的执业行为及良好的医德医风。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坚持文明行医,避免医疗事故和违法行医的不良执业行为发生;无非法医疗广告和不良社会影响,无新闻媒体曝光和群众满意率低的现象发生。对发生的不良执业行为将记录在卫生行政部门相关档案中。
  
  (四)根据我市医疗资源配置现状,暂定每年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递增不超10%,总量控制在全市民办医疗机构的30%以内。
  
  (五)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如果年度内在医疗服务执业中出现两次以上不良记录,市卫生局有权撤销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性质。
  
  (六)占有国有资产和集体资产的现有医疗机构若申请设立非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提供合法的资产评估报告,对国有资产处置必须报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准,集体资产处置必须报产权主管单位批准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七)申办民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资金来源与性质、结余分配方式、社会功能和承担的任务必须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件》的相关要求。
  
  (八)长春市卫生局对申办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单位要实行一次性告知,尊重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的意见,严格把关,对申请批准“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变更手续。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