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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保山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保政发[2008]161号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1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意义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是承担有限责任的法人实体。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有利于完善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制度,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增强农产品的市场竞争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发展;有利于创新农村经营体制、培养新型农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近年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态势良好,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78个,联系带动农户15.92万户,促农增收21249万元,在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水平和农业组织化程度、促农增收工作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充分认识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对促进农民增收、农业增效和农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把扶持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解决“三农”问题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促进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快速发展。
  
  二、发展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民自愿为前提,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实现农村发展、实现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为目标,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优势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服务和消费等环节,积极引导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基本原则:坚持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原则,农民加入合作社后,其原有的土地承包关系不变,生产经营自主权和家庭财产所有权不受影响。坚持“民办、民管、民受益”的原则,尊重农民意愿,不搞强迫命令,积极引导鼓励农民兴办专业合作社。坚持依托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发展的原则,紧紧围绕全市农业生产区域布局规划和当地特色产品培育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坚持政府推动、能人带动、龙头企业带动和服务组织带动的原则,多方参与,共同推动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坚持立足主导产业发展的原则,以全市烤烟等重点产业为依托,充分体现专业性和经济性,为产业搞好服务。
  
  (三)发展目标:在规范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基础上,力争到 2015年,全市农民专业合作社达 2000 个以上,其中烤烟专业合作社1000个,覆盖所有乡镇和 90 %以上的村委会;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农户达10万户以上。
  
  三、积极引导,依法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加强协调,积极配合,形成共同指导和服务合作社的合力;要在进一步深入调研、分类排队的基础上,按照《保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保政办发〔2004〕87号)、《保山市人民政府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管理办公室、市工商局、市供销合作社关于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保供农合〔2007〕36号)要求,认真研究解决当前合作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积极引导和支持合作社建立章程、健全内部组织机构、规范财务和会计制度,明确分配制度,健全档案管理,全面提升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水平。
  
  (一)围绕主导优势产业加快培育发展壮大合作社。要以全市农业产业区域化布局、规模化生产为依托,大力发展烤烟专业合作社,积极探索发展蚕桑、甘蔗等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主导优势产业的产业化水平和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力争通过3年努力,全市每个县区的主导优势产业都有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主导优势产业的农民专业大户基本上加入合作社,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销售的农产品在全市占较大份额。
  
  (二)引导各类主体积极牵头兴办合作社。鼓励农村种养、营销大户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营销、技术等优势。鼓励基层农技推广和供销合作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科技、信息、流通和服务体系等优势。鼓励农村基层党组织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基层党组织优势。鼓励龙头企业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农产品加工、技术、资金等优势。鼓励农村能人大户牵头创办合作社,发挥其组织、协调、经营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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