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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兴安盟行政公署
【发文字号】 兴署字[2008]57号
【颁布时间】 2008-12-19
【实施时间】 2008-12-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19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兴安盟行政公署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卫生工作暨合作医疗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

各旗县市人民政府、盟农牧场管理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为了推进新时期农村牧区卫生及合作医疗工作的顺利开展,切实解决好农牧民看病难、看病贵问题,现就进一步贯彻落实农村牧区卫生工作及合作医疗的有关政策规定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补助标准
  
  苏木乡镇卫生院在承担农村牧区医疗职能的同时,还承担着农村牧区的公共卫生管理职责。按照《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03〕22号)的规定,苏木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应达到人员工资总额的80%以上。今年截止到11月20日,全盟苏木乡镇卫生院经费补助平均为30%,其中:乌兰浩特市为90%,阿尔山市为43%,科右前旗为11%,扎赉特旗为61%,科右中旗为16%,突泉县为27%,盟农牧场管理局为20%。结合我盟各旗县市的财政收入状况,2009年苏木乡镇卫生院的经费补助标准必须达到60%以上,2010年要达到国家规定的补助标准。
  
  二、落实合作医疗经办机构人员编制和工作经费
  
  我盟参加合作医疗的农牧民已近百万,医药费报销、逐级转诊及日常管理均由旗乡两级合管办负责。按照《内蒙古自治区新型农村牧区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的规定,县乡两级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必须安排专人负责,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并足额列入地方财政预算。结合我盟的实际情况,各旗县市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安排6-8个编制并落实人员,按每参合人员1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各苏木乡镇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安排1-2个编制并落实人员,按工作量大小安排1-2万元经费。
  
  三、保障乡村两级防保人员的工资补贴
  
  苏木乡镇卫生院和嘎查村卫生室都承担着疾病预防和妇幼保健等公共卫生责任。由于苏木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工资水平低于全盟的最低工资标准(月工资400元),村卫生室防保人员没有经费补助,致使工作质量和效果受到了一定的影响。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02〕13号)的要求,各旗县市要切实落实好乡村两级防保人员的工资补贴,从2009年开始,苏木乡镇卫生院防保人员工资补贴每人每月不少于600元,每个嘎查村卫生室经费补助每年不少于1000元。
  
  农村牧区卫生和合作医疗工作是关系到农牧民健康的惠民之举,各旗县市要给予高度重视,进一步贯彻落实好有关政策规定,使党和国家的惠民政策真正落到实处。
  
  
二○○八年十二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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