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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51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举报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举报案件被查处后,该违法排污单位和个人再次出现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违法行为的,可继续举报并获取奖励。
  
  被举报单位和个人有多项违法行为的,对举报人不累计奖励,以其中最高的奖励标准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依法给予处罚的,环保部门应当自处罚决定书送达被举报排污户之日起15日内公示处罚结果,同时以保密的方式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应当自接到领奖通知之日起30日内,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三条 罚款收入按预算管理级次缴入同级财政金库。举报奖励经费分级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的由市环保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的,由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空港经济区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县(市)区的由县(市)区环保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环保部门应加强对举报奖励经费的管理,做到专款专用,并将奖金的发放情况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财政部门应对奖励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章 保密管理
  
  第十四条 环保有奖举报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举报人负有保密责任,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向外界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具体规定如下:
  
  (一)在举报受理、查处、奖金发放、资料存档等过程中,工作人员均不得泄漏举报人的有关信息,不得在公共场合议论有关事宜;
  
  (二)举报受理材料必须按要求妥善存放,无关人员不得翻阅;工作人员应当在确保材料不外泄的情况下,经有关领导批准后,方可查阅和借阅。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环保部门工作人员故意透露线索给他人举报以获取奖励,或者在举报受理、查处过程中推诿拖延、通风报信、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漏举报人个人信息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六条 举报人故意虚假举报,严重扰乱举报工作秩序的,由环保有奖举报中心提请有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鼓励公众积极举报本办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环境违法行为。对其他举报的奖励办法由市环保局会同相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举报人向滇管部门举报排污单位和个人违法排放水污染物行为应当给予奖励的,适用本办法。举报奖励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安排,市级的由市滇管局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据实结算;县区的由县区滇管部门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据实结算。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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