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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文字号】 池政办[2008]73号
【颁布时间】 2008-12-18
【实施时间】 2008-12-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31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池州市旅游市场营销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第四条 兑现办法
  
  专项奖励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奖励于当年7月底之前兑现,下半年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兑现。其它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兑现。
  
  第五条 奖励资金及监督
  
  (一)奖励资金从池州市本级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
  
  (二)池州市审计局负责对审核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处罚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称号,追缴全部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并依法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景区和旅游饭店,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景区和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池州市各景点要建立健全团队游客接待档案,每月向市旅游局报送接待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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