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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兑现办法 专项奖励半年兑现一次,上半年奖励于当年7月底之前兑现,下半年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兑现。其它奖励每年兑现一次,于下年度2月底之前兑现。 第五条 奖励资金及监督 (一)奖励资金从池州市本级旅游发展奖励资金中列支; (二)池州市审计局负责对审核和奖励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六条 处罚规定 (一)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旅行社,一经查实,取消其获奖称号,追缴全部奖励资金,3年内不再受理申报,并依法追究旅行社的法律责任; (二)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景区和旅游饭店,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景区和旅游饭店的法律责任; (三)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失职、渎职行为,一经查实,须承担相应损失,并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 池州市各景点要建立健全团队游客接待档案,每月向市旅游局报送接待情况统计表。 第八条 本办法由池州市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