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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鲁财行[2008]32号
【颁布时间】 2008-12-17
【实施时间】 2008-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456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山东省监察厅等关于印发《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财政局、外事办公室、监察局、审计局,省直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外交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印发<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行[2008]230号),规范因公出国(境)行为,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预算管理,我们制定了《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指示精神,切实规范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活动,严格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及监督管理,强化预算约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级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访问、考察、培训、参加国际活动等,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中办发[2008]9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山东省贯彻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因公出国(境)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意见》(鲁办发[2008]10号),严格遵守预算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贯彻“勤俭办外事”的方针,加强对因公出国(境)团组的财经纪律教育,不得为不符合因公出国(境)条件的团组安排经费。
  
  第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经费的预算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财力可能,科学合理地安排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全部纳入预算管理,未安排预算的单位,视为无出国(境)任务安排。要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对党政机关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规模实行零增长。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因公出国(境)活动的用汇额度管理,严格按规定进行用汇额度审批与核销,实行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及用汇额度双控制。
  
  第五条 各级党政机关要切实加强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在财政部门批准的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和外汇额度内核定出国(境)计划,并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安排出国(境)活动,确定出国(境)团组数量和规模。如需调整,应在年度预算内调剂安排。各级党政机关不得超预算或无预算安排出国(境)团组,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
  
  第六条 建立党政机关因公出国(境)经费先行审核制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批部门和任务审批部门,应根据各自的职责参与因公出国(境)的联动审批,从源头上把握和控制因公出国(境)活动,坚决制止公款出国(境)旅游行为,具体审核原则如下:
  
  (一)有因公出国(境)任务的党政机关,按照部门预算管理程序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部门预算时,应按要求编制出国(境)经费预算,同时提供上一年度因公出国(境)经费和外汇使用情况说明。
  
  (二)各市、各部门、各单位每年1月向省外事审批部门报送市厅级人员本年度出国(境)计划时,应明确预算安排可以保证其出国经费开支。
  
  (三)外事审批部门与派出单位的财务部门,要根据人大批准的出国(境)经费预算,对纳入出国(境)计划的具体出国(境)任务,逐一进行任务和经费联动审核,及时沟通情况,严格把关,堵塞漏洞。
  
  (四)因公出国(境)参团单位(或经费负担单位)的财务部门应向组团单位出具经费审核意见(详见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因公出国(境)组团单位向外事审批部门报送出国(境)任务申请时,应根据参团单位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汇总提交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无经费审核意见的,外事审批部门不予受理。对国家外国专家局、省政府批准立项的出国(境)培训项目,纳入国家、省外国专家局计划并由其资助的出国(境)培训人员,由外国专家局出具经费审核意见,其他参团人员由其所在单位的财务部门出具经费审核意见。
  
  (五)外事审批部门在审批因公出国(境)任务时,对派出单位(含双跨团组参团单位)财务部门出具的经费审核意见,要严格审核,确保出国(境)任务在部门预算确定的出国(境)经费预算额度内执行。各级外事审批部门与财政部门应及时沟通因公出国(境)计划情况。
  
  (六)外事审批部门下达任务批件后,组团单位(双跨团组的参团单位)应根据外事审批部门批准的出访天数、人数、国家,统一填报因公出国(境)经费审核意见表,并分别报送财政、监察、外事和审计部门。外事审批部门收到此表后,再行办理护照、签证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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