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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工商广字[2007]198号
【颁布时间】 2007-09-17
【实施时间】 2007-09-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32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邮政局关于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邮政管理局:
  
  最近一段时间,集邮票品广告在媒体大量出现,其中一些集邮品广告利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的名义,宣传收录的邮票具有“珍品”、“奇品”的收藏价值以及投资回报、升值等内容,欺骗和误导消费者。经鉴定这些集邮品中的邮票,有的是将盖销使用过的邮票清洗油墨戳记、拼补粘贴和刮涂换底整理后,按新邮票出售,以次充好;有的以金银或立体浮雕邮票形式,擅自仿印或伪造国家明令通告禁止发行的邮票,制假售假。这些行为扰乱了集邮市场正常秩序,严重侵害了消费者权益。为维护集邮市场秩序和集邮消费者的权益,净化广告市场环境,现将加强集邮票品广告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国家邮政局已取消了对集邮品制作的行政审批,自2004年7月1日之后从未审批或限量发行过任何集邮品。今后集邮品广告不得使用“经国家邮政局审批”、“经国家邮政部门批准”或“国家邮政主管部门限量发行”等国家机关名义做宣传。
  
  二、集邮品广告可以介绍邮票历年交易价格和当前市场行情等客观、真实情况,不得在广告中发布有关集邮品以及邮票价格升值预测和投资回报承诺等内容。
  
  三、集邮品广告中有关集邮品的发行(或联合发行)单位名称、发行时间、生产单位名称、售价、鉴定机构等内容的,应当真实、清楚、明白。
  
  四、禁止发布下列集邮票品的广告:
  
  1、伪造、变造的邮资凭证;
  
  2、国家禁止流通的集邮票品;
  
  3、1949年10月1日以后发行的带有“中华民国”字样的集邮票品;
  
  4、未经国家邮政主管部门审批的仿印仿制邮票图案制品;
  
  5、属于走私进口的其他国家(地区)发行的邮票及其制品。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本地集邮票品广告的监管,对发现的虚假违法集邮票品广告,要责令停止发布并依法查处。各级邮政监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对广告宣传的集邮票品,要加强市场监管,发现属于本《通知》第四条范围的集邮票品广告,要积极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认定依据,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邮政监管部门要密切配合,依法履行各自的监督管理职责,对执行本《通知》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分别上报国家工商总局和国家邮政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邮政局
  
  二○○七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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