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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长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长府发[2008]2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6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长春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10.完善物业服务和收费制度,规范物业服务和收费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建立“分等定级、质价相符”的服务收费机制。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共同约定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按照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基准价及浮动幅度,由建设单位或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具体服务收费标准,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到市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市价格主管部门应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长春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
  
  11.逐步加强老、旧、散区物业管理。完善老、旧、散区基础设施。未实行物业服务的旧住宅区和单体住宅楼,由所在街道办事处组织业主选聘保洁人员维护环境卫生,费用由全体业主承担;选聘房屋维修人员对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费用由相关业主承担。推行物业维修资金统一管理,保障共用部位、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和改造。棚户区改造后的回迁房及经济适用住房、保障性住房、廉租房的物业管理,由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相关办法。
  
  三、营造良好的物业管理环境
  
  12.切实减轻物业服务企业负担。以财政补贴的方式,从2008年起,3年内对物业行业逐年补贴。补贴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共服务单位应当直接面对用户并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责任。对于暂时不能收费到终端用户的,可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有偿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
  
  13.加强物业管理区域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公安、司法、民政部门应与社区居委会相互协作,指导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共同做好物业管理区域的治安管理、民事调解、民生救助等项工作。依法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治安案件。
  
  14.加强市容卫生管理和环境保护。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加大对物业管理区域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卫生管理标准和职责;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户外广告、牌匾的设置审批和监督管理。环保部门应加强物业管理区域居住环境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物业管理区域内烟尘、噪声等环境污染行为。
  
  15.发挥解决物业合同纠纷的仲裁优势。提倡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在签订物业服务合同时,选择长春仲裁委员会解决纠纷的仲裁条款,公正、快速、低成本地解决物业管理纠纷。
  
  16.各县(市)可参照本意见执行。
  
  
长春市人民政府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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