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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南府办[2008]264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8-12-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6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四)复核与审批。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对学校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后报市(县)教育局和市(县)财政局审批。
  
  (五)核拨资金。市(县)财政局对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报送的《南宁市中等职业学校学费资助专项经费汇总表》等有关材料核准后,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
  
  (六)资金拨付。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在得到市(县)财政局的专项拨款后,及时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
  
  五、资金保障
  
  (一)资金的来源。
  
  根据“分级财政,分级负担”的原则,由市管理并且在市区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由市级财政负担,在县辖区范围内的公办、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由县级财政负担。
  
  (二)资金的安排与拨付程序。
  
  学费资助列入年度部门预算专项安排。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根据年度部门预算分学期提出用款计划申请,市(县)财政局按预算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再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将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到学校账户,每学年的春季和秋季学期各拨付一次。
  
  (三)资金的管理。
  
  学费资助专项补助资金由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统一管理,市(县)财政部门根据本级财政预算指标将专项资金拨付到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专项资金银行账户。专项资金银行账户接受教育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专项资金银行账户存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产生利息用于学生资助工作经费。
  
  六、保障措施
  
  (一)明确职责。
  
  1、市教育局:负责牵头制定学费资助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学费资助的审批;学费资助工作的督导检查;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2、市(县)财政局:负责资金筹措;学费资助专项资金的审批、核拨和监督。
  
  3、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负责所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的审核;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4、县教育局:负责本县辖区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学费资助的审批;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5、市(县)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负责学校申请材料的复核;学费资助专项资金的划转到校;学费资助专项资金专户的管理;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
  
  6、中等职业学校:负责受理学生学费资助申请,资格的审核和认定,材料的汇总上报;学费资助政策的宣传;学生学费资助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
  
  (二)强化督查。财政、教育、劳动保障和卫生部门应加强对学费资助工作的管理,完善制度,建立监督和约束机制,不定期对享受学费资助的学生人数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以防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学费补助资金行为。
  
  (三)加强管理。学校要建立学生档案,将学生的申请材料按年度登记造册,保存5年备查。
  
  (四)严肃纪律。在实施学费资助工作过程中,不如实填报学生人数和学生所就读专业,套取国家资金的,首先追究校长责任,并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八、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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