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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严格对药品广告发布活动中各环节的管理 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药品广告必须在发布前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 在整治工作中必须加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广告活动各环节的管理。重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必须依照有关药品广告的法律法规和规定,严格执行药品广告发布前的审核制度。广告发布者在发布药品广告前必须向广告主索取《药品广告审查表》核实广告内容,必要时可登录市药监局电子政务系统进行查证。对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广告发布内容与审批内容不符或证明文件不全的药品广告,不得发布。处方药不得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 对于违反上述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由工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对违法问题严重,经联席会讨论提出联合处理意见的广告发布者,报市委宣传部批准后,由文化执法部门执行行政处罚。市委宣传部对发布违法药品广告问题突出的新闻出版单位的法人及广告部门负责人追究责任,给予相应处分直至调离工作岗位。 对在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中,发现的各类违法犯罪案件,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10号)移送公安机关,依法严厉查处。 (三)建立违法药品广告移送和通报制度 市药监局严格执行药品广告的审查及备案制度,及时将在监测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药品广告移送市工商局进行查处,同时通报市委宣传部、市新闻出版局、监察局和纠风办。 工商行政部门应及时处理其他部门移送的违法药品广告,并向相关部门反馈查处结果。 (四)违法药品广告活动主体退出市场制度 对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品种,市药监局应依法对其采取暂停销售行政强制措施,并移交市工商局进行查处。发布此类违法广告的广告主向市药监局出具已接受工商部门查处的相关证明文件,并刊登更正启事后方可申请恢复销售。刊登的更正启事除与原违法广告同媒体同版面发布、面积不小于原广告版面大小外,要求更正启事的发布频次不少于原违法广告发布频次。通过以上措施提高违法成本,强化企业自律。 对被暂停销售后再次发布违法广告情节严重的药品品种,禁止在本市药品经营企业及医疗机构的经营使用,并且终止其参加我市医疗机构及社区药品招标采购活动的资格。 (五)设立违法药品广告警示制度 在药监局网站开辟违法药品广告警示专栏,公示已核准的药品广告、违法药品广告公告、情节严重的违法药品广告样件等相关信息,便于市民查询。 (六)行政监督制度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加强在专项整治工作中的监督,督促有关行政部门在违法药品广告治理各环节中履行监管职责,把违法药品广告治理作为纠正行业不正之风的内容之一。对于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恶劣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 (七)专项整治工作中的宣传报道 由市委宣传部组织新闻单位对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宣传报道,及时通报工作进度,强化社会舆论监督。 六、时间安排 (一)宣传动员阶段(2008年12月中旬前完成) 各有关部门召开各区县相关单位负责人会议,传达关于此项整治工作的精神,部署本辖区整治工作具体安排。 市药监局组织召开局际联席会及违法药品广告专项整治新闻发布会;宣传部门组织本市主要媒体做好宣传报道工作,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 (二)企业自查阶段(2008年12月底前完成)。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有关广告主认真自查2008年度本单位代理、发布的药品广告。重点是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严重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和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并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实施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 (三)治理整顿阶段(2009年1月1日至9月10日) 市药监局和市工商局监测每月药品广告发布情况,重点是未经审批发布药品广告、严重篡改药品广告审批内容和处方药在大众媒体发布广告等违法行为。涉及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和相应责任人,由相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及本方案中措施进行严肃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