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8]148号
【颁布时间】 2008-12-15
【实施时间】 2009-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1257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三个开发(度假)区、呈贡新区、昆明空港经济区管委会: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十五日

  
  
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根据2008年10月17日全省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座谈会精神,结合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际运行情况,对《昆明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昆明市人民政府公告第5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扩大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按照不重复享受财政补助的原则,下列4类人员可自愿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一)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困难中小型企业退休人员;
  
  (二)灵活就业人员;
  
  (三)在本市就读的异地户籍学生;
  
  (四)失地农民。
  
  二、非本市户籍人员财政补助
  
  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可享受以下政府补助:
  
  (一)非本市学生补助标准
  
  不分户籍,按本市学生标准享受同等各级财政补助待遇。即: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分别为:中央:40元,省:3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40元,个人缴费10元。
  
  (二)省内非本市户籍成年人补助标准
  
  每年人均财政补助标准为:中央:40元,省:50元,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补助100元,个人缴费70元。
  
  以上市与县(市)区两级财政承担的比例为:市与五华区按6:4比例承担,市与其它县(市)区按5:5承担。
  
  以上非本市户籍人员参加我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由办证所在地县(市)区承担相应财政补助;没有《云南省昆明市居住证》的,由参保属地县(市)区承担相应财政补助。
  
  (三)其他非本市户籍人员可自愿参保,参保费用全额自负。未成年人和成年人每人每年分别缴纳120元和260元。
  
  三、提高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对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调整如下:
  
  (一)降低起付标准:一级及其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首次住院起付标准统一下调为1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下调为300元。
  
  (二)提高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16万元提高到25万元;患“门诊大病”的人员,统筹基金的最高支付限额由2万元提高到3万元。
  
  四、本补充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