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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驻甘比亚共和国大使馆致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节略译文: 中华民国驻甘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兹向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致意,并通知贵部,中、甘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业于一九九年五月廿一日届满。依照前述协定第六条,中华民国政府提议经由换文方式,将该协定效期延长三年。 中华民国驻甘比亚共和国大使馆复照会贵部,倘贵部覆略确认以,甘比亚共和国政府接受上述提议,则其将完成换文手续,使该协定效期延长至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中华民国大使馆顺向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年二月九日于班竹 二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致驻甘比亚共和国大使馆节略译文: 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兹向中华民国驻甘比亚共和国大使馆致意,并就贵大使馆本年二月九日第ROC/九○二○九/○一七○号节略所提,以换文方式将中、甘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延长三年事,照会贵大使馆,甘比亚共和国政府对中华民国政府所提,将业于一九九九年五月廿一日届满之中、甘农业技术合作协定效期续延三年之议,敬表同意。 本节略爰完成换文,使该协定效期延长至二○○二年五月二十日止。 甘比亚共和国外交部保留农业部对本协定续延案所作若干修正及意见,日后将适时向贵大使馆表达。兹顺向贵部大使馆申致最崇高之敬意。 二○○○年二月廿二日于班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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