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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时间】 2002-03-18
【法规编号】 125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华民国与巴拿马共和国间技术合作协定延期换文(译)


  文号:DT/○二八
  
  大使阁下:
  
  仅向阁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迭经延期之“巴拿马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技术合作协定”。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对巴拿马农牧业界赓续之协助,对小型农产者尤具裨益,巴拿马政府爰盼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续延该协定效期二年。
  
  谨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构成一项协议,即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续延该协定二年。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外交部长阿雷曼 (亲签)
  
  二○○二年一月廿九日
  

  文号:P-2002-185
  
  部长阁下:
  
  接准阁下二○○二年一月廿九日第 DT/028 号照会内开: “大使阁下:
  
  谨向阁下提述一九六九年十一月十二日签订,迭经延期之“巴拿马共和国与中华民国技术合作协定”。
  
  鉴于中华民国农技团对巴拿马农牧业界赓续之协助,对小型农产者尤具裨益,巴拿马政府爰盼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续延该协定效期二年。
  
  谨建议本照会及阁下表示贵国政府同意之复照构成一项协议,即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续延该协定二年。
  
  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本人谨奉告,中华民国政府至盼进一步加强贵我两国间既存睦谊,同意续延长该技术合作协定两年至二○○三年十一月十二日止。
  
  本人并愿确认本照会及前述阁下来照,构成贵我两国政府间自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起延长前述协定效期两年之协议。
  
  本人顺向阁下重申最崇高之敬意。
  
  
大使胡正尧
  
  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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